衛生福利部
視察
| 公告日 | 114/04/19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18 ~ 114/04/25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 職稱 | 視察 |
| 職系 | 社勞行政 |
| 職等 |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6樓(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 工作內容 | 一、志願服務法規(含子法)研擬、修正(訂)及釋示。 二、志願服務政策及計畫之規劃、推動。 三、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含重災志工資料庫)建置、維運及管理。 四、災害應變志工統合運用相關業務之規劃、推動。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以社會學、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科系者尤佳)。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具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備5年以上社會福利或社會行政工作經驗者、或具社會工作師證書或有志願服務承辦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係預估缺,並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自傳)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徵才機關調閱履歷。 二、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條件或需求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次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四、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26、何先生;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6630、林小姐。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4/1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8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職稱
視察
職系
社勞行政
職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志願服務法規(含子法)研擬、修正(訂)及釋示。 二、志願服務政策及計畫之規劃、推動。 三、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含重災志工資料庫)建置、維運及管理。 四、災害應變志工統合運用相關業務之規劃、推動。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以社會學、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科系者尤佳)。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具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具備5年以上社會福利或社會行政工作經驗者、或具社會工作師證書或有志願服務承辦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係預估缺,並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於114年4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填寫自傳)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徵才機關調閱履歷。 二、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符資格條件或需求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次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四、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590-7826、何先生;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02)8590-6630、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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