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約用人員

公告日 114/04/19
刊登起迄日 114/04/18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約用人員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地點 本局臺南地區單位:總局(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佳里稽徵所(臺南市佳里區忠孝路25號3-4樓)、新化稽徵所(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安南稽徵所(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3段139號2-3樓)。
工作內容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名額:正取1名(新化稽徵所)、儲備人員數名(臺南地區單位)。 (三)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31,450元,享有勞保、健保及年終工作獎金等。
資格條件 (一)具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聯絡方式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書、4.證照證明文件等,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約用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14年4月25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收(地址:70402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1樓),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 (三)聯絡電話:06-2223111#2001顏小姐。 (四)工作期間預計自114年5-6月起,嗣後視本局約用人員出缺情形依序遞補,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視成績增列儲備人員,儲備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原錄取之用人機關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儲備名單依序進用;錄取結果於核定後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注意事項: 1.經錄取後,由本局依序分配服務單位,不得自行申請變更調整服務單位,惟本局嗣後得視業務需要辦理調動事宜。 2.正取人員預定於114年5-6月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儲備人員遞補。 3.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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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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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8 ~ 114/04/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職等

約用人員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名額:正取1名(新化稽徵所)、儲備人員數名(臺南地區單位)。 (三)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31,450元,享有勞保、健保及年終工作獎金等。

資格條件

(一)具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聯絡方式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書、4.證照證明文件等,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約用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14年4月25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收(地址:70402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1樓),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 (三)聯絡電話:06-2223111#2001顏小姐。 (四)工作期間預計自114年5-6月起,嗣後視本局約用人員出缺情形依序遞補,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視成績增列儲備人員,儲備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原錄取之用人機關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儲備名單依序進用;錄取結果於核定後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注意事項: 1.經錄取後,由本局依序分配服務單位,不得自行申請變更調整服務單位,惟本局嗣後得視業務需要辦理調動事宜。 2.正取人員預定於114年5-6月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儲備人員遞補。 3.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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