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技士

公告日 114/04/22
刊登起迄日 114/04/21 ~ 114/05/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工業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8樓; 業務需要執行職務地點: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78號、新北市樹林區東豐街87之1號、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155號
工作內容 1.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 2.度量衡器檢查、檢測業務執行。 3.糾紛鑑定公文辦理及拆表、糾舉案件執行、涉違規訪問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2.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 3.具機械、電子或化學等領域之專長且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5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次將依投件情形,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聯絡電話:02-23431700轉1361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1至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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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2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1 ~ 114/05/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職稱

技士

職系

工業工程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 2.度量衡器檢查、檢測業務執行。 3.糾紛鑑定公文辦理及拆表、糾舉案件執行、涉違規訪問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2.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 3.具機械、電子或化學等領域之專長且有實務經驗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1.請於114年5月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自傳)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上傳(無免附): (1)現職派令及銓敘函影本。 (2)職業證照影本。 (3)語言能力檢測證明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筆試(測驗),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次將依投件情形,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聯絡電話:02-23431700轉1361 洽胡小姐。 3.本局得視甄選情形增列1至2名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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