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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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21 ~ 114/04/2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花蓮縣 |
工作地點 | 97065花蓮市府前路612號。 |
工作內容 | 辦理本分署秘書室或執行科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得視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
資格條件 | (一) 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 嫻熟電腦文書操作。 (三) 具公務機關強制執行業務工作經驗尤佳(請於自傳中敘明) (四) 具服務熱忱、主動積極及協調溝通能力。 (五) 具原住民族身份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 意者請於114年4月28日17時前檢具下列資料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並以電話確認本分署是否收到;或親送紙本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收發室(如工作地址),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及聯絡電話,逾期恕不受理報名。 1、 甄選報名表(請下載附件填寫或至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hly.moj.gov.tw/電子公布欄/最新消息下載,其中簡要自述必須填寫不可省略;請貼妥相片、詳填正確通訊地址並簽名)。 2、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外國學歷須檢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加附經翻譯且法院公證之中文譯本)、有服役者之退伍令影本(無服役者免附)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具原住民身分者)影本各1份,請於各證件影本空白處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名。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語文或其他能力證明)影本。 (二) 所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補件,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甄選使用,並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 經書面審查資歷合格者,本分署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口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備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3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 (四) 錄取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公告於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hly.moj.gov.tw/)。 (五) 本職缺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工作日期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或114年12月31日止。僱用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列五等280薪點(薪點折合率135元)核給每月約新臺幣37,800元(內含勞健保費)。 (六) 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滅、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所佔職缺經上級機關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政策修訂致無法進用時,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七)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分署人事室簡先生,聯絡電話:03-8348516轉分機240。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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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2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1 ~ 114/04/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本分署秘書室或執行科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得視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 嫻熟電腦文書操作。 (三) 具公務機關強制執行業務工作經驗尤佳(請於自傳中敘明) (四) 具服務熱忱、主動積極及協調溝通能力。 (五) 具原住民族身份尤佳。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4年4月28日17時前檢具下列資料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並以電話確認本分署是否收到;或親送紙本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收發室(如工作地址),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及聯絡電話,逾期恕不受理報名。 1、 甄選報名表(請下載附件填寫或至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hly.moj.gov.tw/電子公布欄/最新消息下載,其中簡要自述必須填寫不可省略;請貼妥相片、詳填正確通訊地址並簽名)。 2、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外國學歷須檢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加附經翻譯且法院公證之中文譯本)、有服役者之退伍令影本(無服役者免附)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具原住民身分者)影本各1份,請於各證件影本空白處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名。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語文或其他能力證明)影本。 (二) 所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補件,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甄選使用,並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 經書面審查資歷合格者,本分署得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口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備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3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 (四) 錄取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公告於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hly.moj.gov.tw/)。 (五) 本職缺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工作日期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或114年12月31日止。僱用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列五等280薪點(薪點折合率135元)核給每月約新臺幣37,800元(內含勞健保費)。 (六) 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滅、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所佔職缺經上級機關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政策修訂致無法進用時,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七)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分署人事室簡先生,聯絡電話:03-8348516轉分機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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