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督導

公告日 114/04/23
刊登起迄日 114/04/23 ~ 114/04/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督導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
工作內容 一、長照人員訓練及服務品質管理。 二、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設置管理等。 三、長照機構及人員之服務聯繫。 四、長照服務之爭議調解及權益維護。
資格條件 328-424薪點(4萬4,280-5萬7,240元)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長期照顧、公共衛生、醫護、社工等相關碩士學位,並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長期照顧、醫護、公共衛生、社工等相關學士學位,並具有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國內外專科學校,長期照顧、醫護、公共衛生、社工等相關科系畢業,具師級專業證照,並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聯絡方式 胡銘宸/02-27208889#1866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 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 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身障手冊。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5)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 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4.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5.善溝通協調並能立即上班者。 6.具備電腦、網際網路與辦公室作業系統(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之操作能力。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4/2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3 ~ 114/04/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督導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長照人員訓練及服務品質管理。 二、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設置管理等。 三、長照機構及人員之服務聯繫。 四、長照服務之爭議調解及權益維護。

資格條件

328-424薪點(4萬4,280-5萬7,240元)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長期照顧、公共衛生、醫護、社工等相關碩士學位,並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長期照顧、醫護、公共衛生、社工等相關學士學位,並具有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國內外專科學校,長期照顧、醫護、公共衛生、社工等相關科系畢業,具師級專業證照,並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聯絡方式

胡銘宸/02-27208889#1866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 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 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身障手冊。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5)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 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4.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5.善溝通協調並能立即上班者。 6.具備電腦、網際網路與辦公室作業系統(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之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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