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4/24
刊登起迄日 114/04/23 ~ 114/05/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地點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東市浙江路310號)
工作內容 協助法警值庭、警衛、解送人犯等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3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應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法警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檢查結果如為不合格則註銷錄取資格。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報名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男性應檢附退伍證明文件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於114年5月2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或逕送本署收發室,逾期不受理。(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格式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tt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各項證件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或章) (二)國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附中譯本)及參照教育部公告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專區之學校。 未提供證明者或資料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不另行通知。並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備取期間為1年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署網站公告https://www.ttc.moj.gov.tw/。 (五)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約僱,月酬標準為五等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37,800元),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若法警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申請回職復薪,受僱人即無條件解僱。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62808、362810人事室。 如有工作方面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10180轉102法警室。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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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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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內容

協助法警值庭、警衛、解送人犯等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3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應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法警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檢查結果如為不合格則註銷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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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檢附報名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男性應檢附退伍證明文件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於114年5月2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或逕送本署收發室,逾期不受理。(簡歷表、簡要自傳、切結書格式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tt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各項證件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或章) (二)國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附中譯本)及參照教育部公告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專區之學校。 未提供證明者或資料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或業務測驗,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不另行通知。並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備取期間為1年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署網站公告https://www.ttc.moj.gov.tw/。 (五)本職缺係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約僱,月酬標準為五等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37,800元),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若法警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申請回職復薪,受僱人即無條件解僱。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62808、362810人事室。 如有工作方面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10180轉102法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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