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等書記官
| 公告日 | 114/04/24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24 ~ 114/04/3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 職稱 | 三等書記官 |
| 職系 | 司法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 縣市 | 高雄市 |
| 工作地點 | 811513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
| 工作內容 | 辦理書記官業務 |
| 資格條件 | (一) 具備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規定資格,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及應迴避任用,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事,且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情形者。 |
| 聯絡方式 | 如有甄選報名之相關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本院人事室。聯絡電話:07-3573511轉533廖科員。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4/04/2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4 ~ 114/04/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職稱
三等書記官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書記官業務
資格條件
(一) 具備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規定資格,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司法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及應迴避任用,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事,且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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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甄選報名之相關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本院人事室。聯絡電話:07-3573511轉533廖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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