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
約聘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3/11/25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21 ~ 113/11/28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政治大學 |
| 職稱 | 約聘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 工作內容 | 1.新建、修建工程圖面審查、施工監督、履約管理、驗收、結算、保固等相關行政業務。 2. 校區新建、修建維護修繕管理及相關採購行政業務。 3. 辦理校舍零星修繕及臨時交辦事項。 4. 辦理各類工程、技術採購作業。 5. 辦理工程各項文書、圖檔管理及臨時交辦工作。 |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者,且具畢業後一年工作資歷;或碩士以上。 2.具備基本電腦操作與中文輸入能力(word、excel、ppt)。 3.具建築、土木等工程監工與行政經驗或領有採購專業人員及格證書者尤佳。 |
| 聯絡方式 | (一)薪資: 依本校約用人員薪資規定辦理。(參照第四職等下限3,6510元起敘,可依相關學經歷提敘) (二)應繳交資料:意者請備齊下列文件於113年11月28日前以電子檔方式寄送至本校承辦人員信箱([email protected]),信件標題請註明『職務代理人』 1.履歷表(請自本校人事室/表格下載/約用人員/下載約用人員履歷表格式,含自傳),除填列基本資料外,請詳述與本應徵職缺相關之個人專長及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之清單等資料。 2.資格條件所需之學歷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其他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書、離職證書等)。 (三)收件截止日: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前,逾期歉難受理。 (四)甄選方式: 1.本校先初步審查應繳交資料,擇優通知面談。 2.依面試結果,擇優錄取。 3.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另行通知。 (五)備註: 1.本案聯絡人:政大總務處營繕組 林小姐 電話:02-29393091分機63096。 2.如有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情事者,本校不得僱用;進用後如有上開注意事項第4點各款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本職缺為114年高考分發人員之職務代理(預計114年10月下旬分發報到),僱用期間為實際到職日至114年高考錄取人員分發到前1日止,爰代理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雇。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1 ~ 113/11/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
職稱
約聘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新建、修建工程圖面審查、施工監督、履約管理、驗收、結算、保固等相關行政業務。 2. 校區新建、修建維護修繕管理及相關採購行政業務。 3. 辦理校舍零星修繕及臨時交辦事項。 4. 辦理各類工程、技術採購作業。 5. 辦理工程各項文書、圖檔管理及臨時交辦工作。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者,且具畢業後一年工作資歷;或碩士以上。 2.具備基本電腦操作與中文輸入能力(word、excel、ppt)。 3.具建築、土木等工程監工與行政經驗或領有採購專業人員及格證書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薪資: 依本校約用人員薪資規定辦理。(參照第四職等下限3,6510元起敘,可依相關學經歷提敘) (二)應繳交資料:意者請備齊下列文件於113年11月28日前以電子檔方式寄送至本校承辦人員信箱([email protected]),信件標題請註明『職務代理人』 1.履歷表(請自本校人事室/表格下載/約用人員/下載約用人員履歷表格式,含自傳),除填列基本資料外,請詳述與本應徵職缺相關之個人專長及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之清單等資料。 2.資格條件所需之學歷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其他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書、離職證書等)。 (三)收件截止日: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前,逾期歉難受理。 (四)甄選方式: 1.本校先初步審查應繳交資料,擇優通知面談。 2.依面試結果,擇優錄取。 3.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另行通知。 (五)備註: 1.本案聯絡人:政大總務處營繕組 林小姐 電話:02-29393091分機63096。 2.如有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情事者,本校不得僱用;進用後如有上開注意事項第4點各款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本職缺為114年高考分發人員之職務代理(預計114年10月下旬分發報到),僱用期間為實際到職日至114年高考錄取人員分發到前1日止,爰代理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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