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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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4/26 ~ 114/06/0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宜蘭縣 |
工作地點 |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時間:1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1時止。 (二) 報名地點: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282號)事務組。 (三) 報名方式:一律以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如需報名表件電子檔,或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校事務組長(03-9771011分機143)。 (四) 報名及收件方式:請將下列資料以A4紙張影印依序裝訂成冊(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 1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校事務組報名,並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於當日下午2時參加面試。 應繳表件: (一)報名表(請貼妥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 (三)切結書。 (四)同意書。 (五)委託書(本人報名則免附)。 甄選: 1.面試時間:務必於 114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點50分報到,下午2時整依報名順序參加面試甄選。 (逾時報到將取消資格,不得參加本次甄選)。 2.面試地點:本校C棟2樓會議室 3.甄試順序:依報名先後順序為甄選順序。 4.攜帶證件: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 5.甄選項目與方式:(1)口試10分鐘,佔70%,以口頭提問方式辦理(自我介紹、專長及相關知識等)。(2)實務測試:開關鐵捲門3門,佔30%。 |
工作內容 | (一)校園門禁管制、巡查、開關門及電子保全設定、解除等,以維護校園安全。 (二)整理垃圾及垃圾子車清運工作。(平日每週2次垃圾清運) (三)意外事件之權宜處理及通報有關人員。 (四)颱風時配合協助簡易防颱措施。 (五)寒暑假協助校園簡易清潔維護 (六)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性別不拘,中華民國國民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須具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啫好,並具服務熱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有犯罪前科者。 6.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8.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9.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或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1.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或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
聯絡方式 | 本校事務組長(03-9771011分機14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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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2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6 ~ 114/06/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宜蘭縣頭城鎮頭城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一)校園門禁管制、巡查、開關門及電子保全設定、解除等,以維護校園安全。 (二)整理垃圾及垃圾子車清運工作。(平日每週2次垃圾清運) (三)意外事件之權宜處理及通報有關人員。 (四)颱風時配合協助簡易防颱措施。 (五)寒暑假協助校園簡易清潔維護 (六)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性別不拘,中華民國國民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須具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啫好,並具服務熱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有犯罪前科者。 6.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8.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9.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或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1.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或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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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事務組長(03-9771011分機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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