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課員
公告日 | 114/04/29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29 ~ 114/05/0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5等或6等至7等 |
縣市 | 彰化縣 |
工作地點 |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
工作內容 | 綜合行政相關工作(民政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 二、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三、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六、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
聯絡方式 |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111、112及11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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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9 ~ 114/05/0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職稱
課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5等或6等至7等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綜合行政相關工作(民政業務)。
資格條件
一、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 二、最近3年考績連續審定為甲等。 三、不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六、未曾受懲戒處分,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聯絡方式
1.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大頭照),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 請將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111、112及113年考績通知書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資料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 3.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4. 本項甄選結果得視需求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5. 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張先生(04)8296249#50。 ※備註: 應徵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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