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約僱技士
公告日 | 114/04/29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29 ~ 114/05/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
職稱 | 約僱技士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 |
工作內容 | (1)場館綜合業務。 (2)場館設備定期檢測維修、器材管理與採購等。 (3)辦理場館服務人員、攀岩場館、直排輪場館管理事宜。 (4)負責各場館租借統計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政府採購、場地管理或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請檢附證明文件)。 (3)熟悉電腦文書處理系統操作(WORD、EXCEL等)、公文文書製作作業,認真負責並具溝通協調能力,需能配合夜間或假日活動之輪值。 |
聯絡方式 |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徵系統,確認「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身分證影本、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男性役畢者請另附退伍令。聯絡電話:人事問題請洽(02)2351-4078分機1600姜小姐;業務內容請洽分機1420曾先生。 (2)如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者,視為資格不符;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經通知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審查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3)附則: 1.本案係本局職缺提報114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僱用日期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2.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僱,同時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3.參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月支報酬300薪點(依折合率計算約新臺幣41,730元)。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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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9 ~ 114/05/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職稱
約僱技士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場館綜合業務。 (2)場館設備定期檢測維修、器材管理與採購等。 (3)辦理場館服務人員、攀岩場館、直排輪場館管理事宜。 (4)負責各場館租借統計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政府採購、場地管理或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請檢附證明文件)。 (3)熟悉電腦文書處理系統操作(WORD、EXCEL等)、公文文書製作作業,認真負責並具溝通協調能力,需能配合夜間或假日活動之輪值。
聯絡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徵系統,確認「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身分證影本、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男性役畢者請另附退伍令。聯絡電話:人事問題請洽(02)2351-4078分機1600姜小姐;業務內容請洽分機1420曾先生。 (2)如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者,視為資格不符;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經通知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審查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3)附則: 1.本案係本局職缺提報114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僱用日期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2.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僱,同時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3.參照「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月支報酬300薪點(依折合率計算約新臺幣4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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