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
助理員
| 公告日 | 114/04/30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4/29 ~ 114/05/08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博物館 |
| 職稱 | 助理員 |
| 職系 | 文教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本館行政辦公室、各館舍及典藏品庫房。 |
| 工作內容 | (一)藏品庫房管理維護。 (二)藏品標本之管理及維護。 (三)製作各項報表及清冊。 (四)藏品資料庫管理。 (五)協助各項展覽相關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者,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及具有本缺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 (二)熟稔電腦文書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操作。 (三)具有典藏品或圖書管理經驗者尤佳。 |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4年5月8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上傳下列資料: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3、最近1筆派令;4、最近1筆銓敘審定函(現職非本職缺職系者,請另檢附曾經審定符合本甄選職缺職系任用資格之銓審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以上併成1個檔案,不可超過10M】 (二)非現職人員如無法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親自簽名) 及上開說明1至5項等證件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郵寄至「10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人事室沈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典藏管理組助理員職務」。 (三)未於期限內上傳資料,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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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3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29 ~ 114/05/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文教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藏品庫房管理維護。 (二)藏品標本之管理及維護。 (三)製作各項報表及清冊。 (四)藏品資料庫管理。 (五)協助各項展覽相關事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者,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及具有本缺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 (二)熟稔電腦文書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操作。 (三)具有典藏品或圖書管理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4年5月8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須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上傳下列資料: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3、最近1筆派令;4、最近1筆銓敘審定函(現職非本職缺職系者,請另檢附曾經審定符合本甄選職缺職系任用資格之銓審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以上併成1個檔案,不可超過10M】 (二)非現職人員如無法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親自簽名) 及上開說明1至5項等證件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郵寄至「10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人事室沈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典藏管理組助理員職務」。 (三)未於期限內上傳資料,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1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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