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約僱幹事
公告日 | 11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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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01 ~ 114/05/0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
職稱 | 約僱幹事 |
職系 | 無 |
職等 | 280薪點,新臺幣38,948元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20號) |
工作內容 | (一)本校消防及電梯管理業務事項。 (二)本校電力及冷氣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三)交通補助費核發事項。 (四)編造財產目錄及其增減登錄事項。 (五)土地及建物產權管理事項。 (六)公物管理檢查、列帳、製單、移轉、盤點、減損、報廢等。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電腦操作、具文書處理能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聯絡方式 | 報名繳交表件:(請於報名系統上傳及填寫) (一)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二)身分證(正反面)。 (三) 最高學歷證件。 (四) 相關經歷證件或離職證明書(無則免附)。 (五) 自傳(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聯絡方式:組員 蔡小姐 電話:(02) 2533-4017 分機 162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5/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1 ~ 114/05/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職稱
約僱幹事
職系
無
職等
280薪點,新臺幣38,948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本校消防及電梯管理業務事項。 (二)本校電力及冷氣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三)交通補助費核發事項。 (四)編造財產目錄及其增減登錄事項。 (五)土地及建物產權管理事項。 (六)公物管理檢查、列帳、製單、移轉、盤點、減損、報廢等。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熟悉電腦操作、具文書處理能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聯絡方式
報名繳交表件:(請於報名系統上傳及填寫) (一)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二)身分證(正反面)。 (三) 最高學歷證件。 (四) 相關經歷證件或離職證明書(無則免附)。 (五) 自傳(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聯絡方式:組員 蔡小姐 電話:(02) 2533-4017 分機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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