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書記官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限身心障礙)
公告日 | 11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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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01 ~ 114/05/1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職稱 | 書記官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限身心障礙)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含所屬辦公室)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檢察署一般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一日止。(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待遇:每月支給報酬薪點280點,新台幣38,948元。 |
資格條件 |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身心障礙之身分。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具文書處理能力,有工作熱忱、善於溝通,能配合工作指派。 (五)具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或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如附件,請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5.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付)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於114年5月1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身心障礙約僱人員」。 (四)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甄選結果正取、備取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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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1 ~ 114/05/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職稱
書記官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限身心障礙)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檢察署一般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一日止。(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待遇:每月支給報酬薪點280點,新台幣38,948元。
資格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身心障礙之身分。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具文書處理能力,有工作熱忱、善於溝通,能配合工作指派。 (五)具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或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如附件,請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5.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付)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於114年5月1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身心障礙約僱人員」。 (四)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甄選結果正取、備取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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