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4/05/02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02 ~ 114/05/08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無 |
| 縣市 | 臺中市 |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地址:428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2段301號) |
| 工作內容 | 1.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耕地租佃委員會事項。 2.農林漁牧普查及農業動態調查。 3.農機管理。 4.植物保育、農漁業推廣宣導相關事項。 5.農村再生計畫協調及督導、休閒農業區執行。 6.小麥麵食文化節活動。 7.農地違規使用查報業務、非都市土地利用管制事項。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具備公務經驗者尤佳。 (二)具備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可自行出外執勤、具小客車駕照尤佳。 (三)男女不拘。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親等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及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
| 聯絡方式 |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114年5月8日前將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約僱人員甄選報名表正本(請貼二吋脫帽正面照片1張)、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相關經歷資料〈無則免附〉影本等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農業課辦理報名【地址:428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2段301號;報名相關事宜請電洽04-25663316分機371(謝小姐);工作內容相關事宜請電洽04-25663316分機350(歐課長)】,報名文件請用A4紙張依序裝訂,報名時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農業課技士職務代理約僱人員」。 (二)本項報名人員符合資格者係採書面審查及評選方式為原則,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且評核尚須辦理面談者,將另擇優通知面談,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三)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惟本次甄選如無適合人選,本所得以從缺。 (四)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待遇:約僱5等280薪點,折合月薪新台幣37,800元。(另需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提撥自付部分) (六)僱用期間:本案係已列入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之職務代理,自實際到職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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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2 ~ 114/05/0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耕地租佃委員會事項。 2.農林漁牧普查及農業動態調查。 3.農機管理。 4.植物保育、農漁業推廣宣導相關事項。 5.農村再生計畫協調及督導、休閒農業區執行。 6.小麥麵食文化節活動。 7.農地違規使用查報業務、非都市土地利用管制事項。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具備公務經驗者尤佳。 (二)具備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可自行出外執勤、具小客車駕照尤佳。 (三)男女不拘。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親等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及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114年5月8日前將臺中市大雅區公所約僱人員甄選報名表正本(請貼二吋脫帽正面照片1張)、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相關經歷資料〈無則免附〉影本等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農業課辦理報名【地址:428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2段301號;報名相關事宜請電洽04-25663316分機371(謝小姐);工作內容相關事宜請電洽04-25663316分機350(歐課長)】,報名文件請用A4紙張依序裝訂,報名時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農業課技士職務代理約僱人員」。 (二)本項報名人員符合資格者係採書面審查及評選方式為原則,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且評核尚須辦理面談者,將另擇優通知面談,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三)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惟本次甄選如無適合人選,本所得以從缺。 (四)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待遇:約僱5等280薪點,折合月薪新台幣37,800元。(另需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提撥自付部分) (六)僱用期間:本案係已列入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之職務代理,自實際到職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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