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組員

公告日 114/05/02
刊登起迄日 114/05/02 ~ 114/05/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職稱 組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地址:11203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
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業務。 二、庭園綠美化業務。 三、管理大樓及倉庫電梯管理。 四、廠區及回饋設施各項設備及水電修繕業務。 五、廠區配電盤簡約管理。 六、水電節能管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有案之公務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且至應徵截止日止未有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具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上畢業者。 四、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最近3年考績至少1年需列為甲等。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策,本案採線上作業應徵方式報名遞件【倘上傳資料不齊或未以線上報名而逕寄紙本履歷資料,恕不受理】。 二、請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欲應徵之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進行登入;首先確認「我的簡歷」、「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登打簡要自述,再至「應徵職缺」授權本廠於甄選期間得調閱履歷,最後至「我的應徵」上傳附件。 三、意者請於114年5月9日前檢具以下資料並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1)現職派令(2)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5)考試及格證書(6)各項證書影本(如英檢、採購證照等,如無免附)。 四、非現職人員請於114年5月9日(公告截止日)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及上開相關證明影本,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mail protected]收,郵件標題註明應徵「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第3組綜合行政職系組員」字樣,且以電話確認承辧人員(02-28360050分機202黃先生)是否收到電子郵件,倘提供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遺漏,概由當事人負責。 五、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本職缺錄取正取人員1名,另得增列候補1名,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1個月。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組員
114/03/19~1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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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2 ~ 114/05/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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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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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業務。 二、庭園綠美化業務。 三、管理大樓及倉庫電梯管理。 四、廠區及回饋設施各項設備及水電修繕業務。 五、廠區配電盤簡約管理。 六、水電節能管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有案之公務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且至應徵截止日止未有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具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上畢業者。 四、具採購證照者尤佳。 五、最近3年考績至少1年需列為甲等。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策,本案採線上作業應徵方式報名遞件【倘上傳資料不齊或未以線上報名而逕寄紙本履歷資料,恕不受理】。 二、請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欲應徵之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進行登入;首先確認「我的簡歷」、「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登打簡要自述,再至「應徵職缺」授權本廠於甄選期間得調閱履歷,最後至「我的應徵」上傳附件。 三、意者請於114年5月9日前檢具以下資料並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1)現職派令(2)最近1筆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5)考試及格證書(6)各項證書影本(如英檢、採購證照等,如無免附)。 四、非現職人員請於114年5月9日(公告截止日)前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及上開相關證明影本,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mail protected]收,郵件標題註明應徵「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第3組綜合行政職系組員」字樣,且以電話確認承辧人員(02-28360050分機202黃先生)是否收到電子郵件,倘提供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遺漏,概由當事人負責。 五、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本職缺錄取正取人員1名,另得增列候補1名,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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