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
約僱代理人

公告日 114/05/03
刊登起迄日 114/05/02 ~ 114/05/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連江縣政府
職稱 約僱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連江縣
工作地點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工作內容 1.辦理校舍拆除與新建業務、耐震評估及結構補強補助業務。 2.學校自來水、電氣、電信、消防、瓦斯或能源等設備補助業務。 3.校舍管理系統申報及管制作業。 4.辦理學校班級數核定及學區劃分業務、編班、分組學習法規作業。 5.辦理國民教育科有關縣運、離島運動會業務。 6.其他交代事項。
資格條件 1.(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年滿18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未具雙重國籍身分;如為大陸地區人員須設籍滿10年。 2.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聯絡方式 一、應繳文件:甄選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男性須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星期五)止,請送達本府教育處(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3樓教育處收發),如採郵寄方式請注意期程,均以送達收件為準,並於信封封面備註:「國民教育科職務代理人甄選」。 三、甄選時間及地點: 1.筆試訂於1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於連江縣縣民樂活多功能體育館2樓辦公室(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53-5號)辦理。 2.口試訂於114年5月20日下午2時於連江縣政府1樓貴賓室(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四、甄選方式:學經歷(20%)、公文(20% )、電腦處理(30%)、口試(30%),擇優錄取,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五、錄取人員: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於接獲通知3日內即應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到後經驗證學經歷為虛偽者,一律無條件解職。 六、薪資待遇:依「連江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之支給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支給(折合金額新臺幣4萬8,720元)。 七、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9月31日止,必要時得延長至114年離島特考錄取人員經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止,並於114年離島特考錄取人員經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無條件解職,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任。 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須設籍臺灣地區滿十年,始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如於進用後,發現違反此條件,一律無條件解職。 九、本案聯絡人,羅先生,電話:0836-25614 或0836-22135#2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5/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2 ~ 114/05/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連江縣政府

職稱

約僱代理人

職系

職等

5等

縣市

連江縣

工作內容

1.辦理校舍拆除與新建業務、耐震評估及結構補強補助業務。 2.學校自來水、電氣、電信、消防、瓦斯或能源等設備補助業務。 3.校舍管理系統申報及管制作業。 4.辦理學校班級數核定及學區劃分業務、編班、分組學習法規作業。 5.辦理國民教育科有關縣運、離島運動會業務。 6.其他交代事項。

資格條件

1.(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年滿18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未具雙重國籍身分;如為大陸地區人員須設籍滿10年。 2.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聯絡方式

一、應繳文件:甄選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男性須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星期五)止,請送達本府教育處(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3樓教育處收發),如採郵寄方式請注意期程,均以送達收件為準,並於信封封面備註:「國民教育科職務代理人甄選」。 三、甄選時間及地點: 1.筆試訂於1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於連江縣縣民樂活多功能體育館2樓辦公室(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53-5號)辦理。 2.口試訂於114年5月20日下午2時於連江縣政府1樓貴賓室(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四、甄選方式:學經歷(20%)、公文(20% )、電腦處理(30%)、口試(30%),擇優錄取,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五、錄取人員: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於接獲通知3日內即應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到後經驗證學經歷為虛偽者,一律無條件解職。 六、薪資待遇:依「連江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之支給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支給(折合金額新臺幣4萬8,720元)。 七、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9月31日止,必要時得延長至114年離島特考錄取人員經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止,並於114年離島特考錄取人員經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無條件解職,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任。 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須設籍臺灣地區滿十年,始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如於進用後,發現違反此條件,一律無條件解職。 九、本案聯絡人,羅先生,電話:0836-25614 或0836-22135#21。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無歷史資料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