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物理治療師

公告日 114/05/03
刊登起迄日 114/05/02 ~ 114/05/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職稱 物理治療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田寮區衛生所 地址:高雄市田寮區南安里崗北路32號
工作內容 本職務專職支援田竂區衛生所復健業務
資格條件 (1)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物理治療系畢業。 (2)具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證書。 (3)具五年教學醫院臨床教師資格。 (4)完成長照LevelI、LevelII、LevelIII 訓練。 (5)具有甲類輔具人員資格訓練課程證明。 (6)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之師(三)級人員任用資格。 (7)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規定各款情事之ㄧ。 (8)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到職時即應辦理執登,若未符合執登條件即取消錄取資格。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受理報名)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1.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非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物理治療師證書、服務年資證明(在職/離職/服務證明/含教學醫院五年以上服務年資)、臨床教師證書、長 照LevelI、LevelII、LevelIII證書、甲類輔具評估證書,另有其他證照證明者請一併檢附。 4.現職公務人員除上述外,請另附最近銓審函、最近派令、最近五年考績影本。 5.採親自報名、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並以郵戳為憑,並註明【應徵復健科師(三)級物理治療師】。 甄選方式採:擇優面試,面試100分。 備註: 1.經甄選錄取人員依權責規定仍應於陳報市府核准後始可生效。 2.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3.本案由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 4.證件不齊者及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5.甄選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6.經本院甄選錄取人員,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請填寫自願放棄錄取確認書,以利本院通知備取人員或辦理下次公告。 7.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請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8.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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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5/0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2 ~ 114/05/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職稱

物理治療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本職務專職支援田竂區衛生所復健業務

資格條件

(1)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物理治療系畢業。 (2)具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證書。 (3)具五年教學醫院臨床教師資格。 (4)完成長照LevelI、LevelII、LevelIII 訓練。 (5)具有甲類輔具人員資格訓練課程證明。 (6)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之師(三)級人員任用資格。 (7)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規定各款情事之ㄧ。 (8)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到職時即應辦理執登,若未符合執登條件即取消錄取資格。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受理報名)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1.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非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物理治療師證書、服務年資證明(在職/離職/服務證明/含教學醫院五年以上服務年資)、臨床教師證書、長 照LevelI、LevelII、LevelIII證書、甲類輔具評估證書,另有其他證照證明者請一併檢附。 4.現職公務人員除上述外,請另附最近銓審函、最近派令、最近五年考績影本。 5.採親自報名、委託報名或郵寄報名並以郵戳為憑,並註明【應徵復健科師(三)級物理治療師】。 甄選方式採:擇優面試,面試100分。 備註: 1.經甄選錄取人員依權責規定仍應於陳報市府核准後始可生效。 2.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3.本案由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選事宜。 4.證件不齊者及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5.甄選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6.經本院甄選錄取人員,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請填寫自願放棄錄取確認書,以利本院通知備取人員或辦理下次公告。 7.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請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8.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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