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定期約用人員(法務)

公告日 114/05/06
刊登起迄日 114/05/06 ~ 114/05/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職稱 定期約用人員(法務)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工作內容 (一)租金催收及租賃物返還業務、招標委外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欠租催收作業案件控管及處理。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 (二)具法務、地政、土地管理、測量、建築或國、公產管理工作經驗優先。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同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檢具履歷表(應含自傳,並請務必註明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詳列實務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於有效期間內(郵戳為憑)郵寄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人事室收(收件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20樓),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定期約用(法務)」;或親自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處蓋收文章,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面試通知以電子郵件寄發,主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面試通知」,請務必注意電子信箱之郵件。 (四)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五)如有疑問,請電洽:07-2293670分機832管小姐。 (六)備註: 1.本職缺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不予續僱。 2.每月薪資報酬為38,6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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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0~1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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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6 ~ 114/05/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職稱

定期約用人員(法務)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租金催收及租賃物返還業務、招標委外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欠租催收作業案件控管及處理。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 (二)具法務、地政、土地管理、測量、建築或國、公產管理工作經驗優先。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同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檢具履歷表(應含自傳,並請務必註明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詳列實務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於有效期間內(郵戳為憑)郵寄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人事室收(收件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20樓),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定期約用(法務)」;或親自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處蓋收文章,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面試通知以電子郵件寄發,主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面試通知」,請務必注意電子信箱之郵件。 (四)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五)如有疑問,請電洽:07-2293670分機832管小姐。 (六)備註: 1.本職缺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不予續僱。 2.每月薪資報酬為38,6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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