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約僱書記

公告日 114/05/06
刊登起迄日 114/05/05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職稱 約僱書記
職系
職等 250薪點(每月約34,775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工作內容 (一) 辦理就業情報課登記桌(含臨工管理)。 (二) 簡訊系統管理。 (三) 辦理本處就業服務相關宣導業務。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之情事。 (四) 具備WORD、EXCEL等電腦應用能力。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個人簡歷自傳(請至本處首頁https://eso.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 、最高學歷證件及相關工作證明或專長證明書影本各1份。 (二) 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處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5月12日前逕寄「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就業情報課約僱書記),以郵戳為憑,表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本案聯絡查詢電話:02-23085230分機813。 (三) 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四) 依面試結果決定錄取人員,並得擇優備取1-2人,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時,依序遞補,遞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3個月。 (五) 本案係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員,工作期間自甄選結果核定進用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附則: (一)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負責。 (二) 僱用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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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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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5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職稱

約僱書記

職系

職等

250薪點(每月約34,775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辦理就業情報課登記桌(含臨工管理)。 (二) 簡訊系統管理。 (三) 辦理本處就業服務相關宣導業務。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之情事。 (四) 具備WORD、EXCEL等電腦應用能力。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個人簡歷自傳(請至本處首頁https://eso.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 、最高學歷證件及相關工作證明或專長證明書影本各1份。 (二) 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處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5月12日前逕寄「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就業情報課約僱書記),以郵戳為憑,表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本案聯絡查詢電話:02-23085230分機813。 (三) 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四) 依面試結果決定錄取人員,並得擇優備取1-2人,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時,依序遞補,遞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3個月。 (五) 本案係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員,工作期間自甄選結果核定進用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附則: (一)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負責。 (二) 僱用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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