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正中學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公告日 114/05/06
刊登起迄日 114/05/05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誠正中學
職稱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竹縣
工作地點 誠正中學輔導處
工作內容 (一) 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7 條」相關服務內容。 (二) 接受本校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以及其他由本校交辦之學生輔導工作。 (三) 生涯輔導:協助學生提升對自身個性、價值觀、性向與興趣的認識,同時 介紹目前的科系及技藝能訓練課程,協助學生訂為自己的生涯發展。 (四) 團體諮商:帶領學生進行自我探索增進對於自我情緒、個性、優缺點與認知想法之了解,產生洞察與改變。 (五) 個別諮商 會談:篩選有需求之個案進行諮商或會談,藉以提升生活適應能力、個案情緒管理與自我控制能力。 (六) 個案會議:配合學生需求參與或召開個案會議,讓個案之教輔人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交流,逐一討論個案身心狀況與專業輔導人員的評估與建議協商擬定處遇策略,協助提升學生生活適應能力及自我成長。 (七) 家庭支 持:篩選個案並邀請家屬辦理家庭諮商、諮詢、協助等服務,或於上開工作內容適時邀請家屬共同參與,藉以強化親情連結。 (八) 心理(衡鑑)評估:針對疑似精神疾患之學生,進行身心評估與心理衡鑑,並整合機關與醫療機構相關之處遇工作。另協助嚴重適應困難或有精神疾病的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諮商,提供個案之家長與導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個案克服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九) 協助行政:協助承辦人推展學生輔導相關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第一款人員 臨床心理師:依心理師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諮商心理師:依心理師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一)第二款人員:具臨床心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者。(第三次甄選後方得報名)
聯絡方式 輔導處吳老師( 03-5575845#2206)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5/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5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誠正中學

職稱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竹縣

工作地點

誠正中學輔導處

工作內容

(一) 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17 條」相關服務內容。 (二) 接受本校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以及其他由本校交辦之學生輔導工作。 (三) 生涯輔導:協助學生提升對自身個性、價值觀、性向與興趣的認識,同時 介紹目前的科系及技藝能訓練課程,協助學生訂為自己的生涯發展。 (四) 團體諮商:帶領學生進行自我探索增進對於自我情緒、個性、優缺點與認知想法之了解,產生洞察與改變。 (五) 個別諮商 會談:篩選有需求之個案進行諮商或會談,藉以提升生活適應能力、個案情緒管理與自我控制能力。 (六) 個案會議:配合學生需求參與或召開個案會議,讓個案之教輔人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交流,逐一討論個案身心狀況與專業輔導人員的評估與建議協商擬定處遇策略,協助提升學生生活適應能力及自我成長。 (七) 家庭支 持:篩選個案並邀請家屬辦理家庭諮商、諮詢、協助等服務,或於上開工作內容適時邀請家屬共同參與,藉以強化親情連結。 (八) 心理(衡鑑)評估:針對疑似精神疾患之學生,進行身心評估與心理衡鑑,並整合機關與醫療機構相關之處遇工作。另協助嚴重適應困難或有精神疾病的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諮商,提供個案之家長與導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個案克服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九) 協助行政:協助承辦人推展學生輔導相關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第一款人員 臨床心理師:依心理師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諮商心理師:依心理師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一)第二款人員:具臨床心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者。(第三次甄選後方得報名)

聯絡方式

輔導處吳老師( 03-5575845#2206)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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