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技士

公告日 114/05/07
刊登起迄日 114/05/06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水產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農業部漁業署(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00號7樓)
工作內容 水產種苗(魚)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箱網養殖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文蛤及九孔等貝類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省工高效及節能智慧養殖漁機具相關輔導與政策、養殖漁業產銷班輔導、養殖相關產業團體業務督導、養殖結合綠能實務及查核政策擬定與督導、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或研究所水產養殖、漁業、生物科學或海洋資源等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證書,具水產技術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合格實授有案且最近3年皆獲考績甲等之人員,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水產養殖類科考試及格,領有水產養殖技師證書者,並於領有技師證書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5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下列報名文件以影本A4依序裝訂,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養殖漁業組技士】及聯絡電話號碼,於114年5月12日前寄達本署人事室。 (二)檢具資料:1.公務人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3.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4.水產養殖技師證書影本(請正反雙面皆影印)、5.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5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曾服務於政府機關並請載明未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之紀錄)、6.執業經歷及實績等相關證明文件、7.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3年(以本公告日期開始當日起算往前推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8.現職公務人員者請附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1次派令影本、最近1次銓敍審定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如英語檢定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無則免附)】。 (三)本署就報名人員所附資料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舉行面試;必要時舉行筆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面試評分項目為4項【1.資績(50分):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含年資、考績、獎懲、工作歷練)等。2.才識(20分):包含志趣、見解及學識等。3.言辭(20分):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語言組織及語言能力等。4.儀表(10分):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五)不合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資料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俾利郵寄。 (六)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 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七)本次公開徵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人,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署得予從缺。 (八)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83-5669賴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5/0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6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水產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水產種苗(魚)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箱網養殖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文蛤及九孔等貝類產業政策擬定與輔導、省工高效及節能智慧養殖漁機具相關輔導與政策、養殖漁業產銷班輔導、養殖相關產業團體業務督導、養殖結合綠能實務及查核政策擬定與督導、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或研究所水產養殖、漁業、生物科學或海洋資源等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證書,具水產技術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合格實授有案且最近3年皆獲考績甲等之人員,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水產養殖類科考試及格,領有水產養殖技師證書者,並於領有技師證書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5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請將下列報名文件以影本A4依序裝訂,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養殖漁業組技士】及聯絡電話號碼,於114年5月12日前寄達本署人事室。 (二)檢具資料:1.公務人員履歷表、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3.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4.水產養殖技師證書影本(請正反雙面皆影印)、5.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5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曾服務於政府機關並請載明未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之紀錄)、6.執業經歷及實績等相關證明文件、7.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3年(以本公告日期開始當日起算往前推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8.現職公務人員者請附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1次派令影本、最近1次銓敍審定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如英語檢定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無則免附)】。 (三)本署就報名人員所附資料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舉行面試;必要時舉行筆試或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面試評分項目為4項【1.資績(50分):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含年資、考績、獎懲、工作歷練)等。2.才識(20分):包含志趣、見解及學識等。3.言辭(20分):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語言組織及語言能力等。4.儀表(10分):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五)不合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資料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俾利郵寄。 (六)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 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七)本次公開徵才,若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人,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署得予從缺。 (八)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83-5669賴小姐。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重複開缺
無歷史資料
回上頁
留言區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