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約用運動教練
公告日 | 114/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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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08 ~ 114/05/1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
職稱 | 約用運動教練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108號(內壢國中) |
工作內容 | 壹、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6 條外,另訂如下: 一、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二、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活動及任務指派。 三、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週六、日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或比賽。 四、協助管理體育跆拳道隊選手生活管理及推動跆拳道基層推廣培育各項業務。 五、依任務指派並協助輔導本校選手來源學校跆拳道隊之訓練。 六、協助本校推動跆拳道各項業務。 七、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八、輔導學校鄰近區域之國中小,以利三級升學銜接。 貳、甄選錄取人員薪資: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最低薪級起支給,初級(170 薪級)薪資總額新台幣45,200元;中級(200 薪級)薪資總額新台幣 47,450元;但依資格放寬錄取者,因未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其薪資得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專業加給之八成數額支給。 參、詳情請參閱簡章(如附件)。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者優先錄取。 (二)需大學畢業並有體育署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照以上。 (三)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跆拳道各級別資格,且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第 2 項及第 6 項情事之一者及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
聯絡方式 | 本校學務處體育組,電話:03-4522494 分機 316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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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8 ~ 114/05/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壹、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6 條外,另訂如下: 一、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二、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活動及任務指派。 三、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週六、日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或比賽。 四、協助管理體育跆拳道隊選手生活管理及推動跆拳道基層推廣培育各項業務。 五、依任務指派並協助輔導本校選手來源學校跆拳道隊之訓練。 六、協助本校推動跆拳道各項業務。 七、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八、輔導學校鄰近區域之國中小,以利三級升學銜接。 貳、甄選錄取人員薪資: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最低薪級起支給,初級(170 薪級)薪資總額新台幣45,200元;中級(200 薪級)薪資總額新台幣 47,450元;但依資格放寬錄取者,因未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其薪資得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專業加給之八成數額支給。 參、詳情請參閱簡章(如附件)。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者優先錄取。 (二)需大學畢業並有體育署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照以上。 (三)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跆拳道各級別資格,且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第 2 項及第 6 項情事之一者及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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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務處體育組,電話:03-4522494 分機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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