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處長

公告日 114/05/09
刊登起迄日 114/05/08 ~ 114/05/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1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工作內容 襄助處長、督辦人事行政之培訓考用等相關業務執行、擬議事項。
資格條件 經審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特種考試及格。 二、現任或3年內曾任人事機構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處長、主任職務1年以上。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5月13日(星期二)前,登入本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下列基本資料表及其他相關專長證書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word檔請傳至[email protected]) 檔案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https://world.dgpa.gov.tw/etsr/dgpa001/002.doc 填寫範例請至下列網址下載參閱 https://world.dgpa.gov.tw/etsr/dgpa001/001.doc (二)其他相關專長證書(請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 二、聯絡電話:汪小姐(02)2397-9298分機134。 備註: 一、應徵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至公告截止日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 二、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或測驗程序,面試方法採實地或視訊方式;測驗方法採筆試或口試等方式,於本總處通知當事人面試或測驗時間時告知。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為提倡人事業務無紙化,請於本公告有效期限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相關資料,並線上同意開放本總處調閱履歷(點選以下「我要應徵」連結),任何1項未於期限前完成者均視同未報名。 五、本次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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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0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8 ~ 114/05/1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襄助處長、督辦人事行政之培訓考用等相關業務執行、擬議事項。

資格條件

經審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特種考試及格。 二、現任或3年內曾任人事機構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處長、主任職務1年以上。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5月13日(星期二)前,登入本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下列基本資料表及其他相關專長證書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word檔請傳至[email protected]) 檔案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https://world.dgpa.gov.tw/etsr/dgpa001/002.doc 填寫範例請至下列網址下載參閱 https://world.dgpa.gov.tw/etsr/dgpa001/001.doc (二)其他相關專長證書(請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 二、聯絡電話:汪小姐(02)2397-9298分機134。 備註: 一、應徵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至公告截止日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 二、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或測驗程序,面試方法採實地或視訊方式;測驗方法採筆試或口試等方式,於本總處通知當事人面試或測驗時間時告知。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為提倡人事業務無紙化,請於本公告有效期限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相關資料,並線上同意開放本總處調閱履歷(點選以下「我要應徵」連結),任何1項未於期限前完成者均視同未報名。 五、本次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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