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4/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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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12 ~ 114/05/2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
工作內容 | 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與夜間勤務)或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基本資格: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 (二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三 ) 年滿 18 歲以上 未滿 65 歲者 。 (四 ) 所 具 知 能 條 件 須 符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之 工作 經驗者。 (五 )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聯絡方式 | *請自行下載本所約僱人員甄選簡章並依規定報名* (02)22611711轉231、232劉先生或鄧小姐 本次甄選錄取 專案 約僱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薪點支給,五等 280 薪點至30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38948元至41730元)起敘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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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2 ~ 114/05/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與夜間勤務)或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基本資格: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 (二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三 ) 年滿 18 歲以上 未滿 65 歲者 。 (四 ) 所 具 知 能 條 件 須 符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2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之 工作 經驗者。 (五 )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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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行下載本所約僱人員甄選簡章並依規定報名* (02)22611711轉231、232劉先生或鄧小姐 本次甄選錄取 專案 約僱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薪點支給,五等 280 薪點至30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38948元至41730元)起敘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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