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科員
| 公告日 | 114/05/13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12 ~ 114/05/26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雲林縣政府 |
| 職稱 | 科員 |
| 職系 | 法制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雲林縣 |
| 工作地點 | 雲林縣政府(行政處) |
| 工作內容 | 1.國家賠償與訴願案件之擬辦及審議事宜。 2.縣法規之制(訂)定審查與公(發)布及管理事宜。 3.本府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法令疑義會簽工作。 4.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行政事務作業。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及格(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法制職系現職人員。 (三)具公文處理能力,並熟稔操作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ㄧ者。 |
| 聯絡方式 | (一)事求人徵才系統: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紙本不受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上傳資料應包含自傳、現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碩士以上,請再檢附大學學歷)、相關專業證照及其他職系認定資料等。 (二)本職缺原則採書面審查,用人單位視需要實施訪談,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本次甄選除正取外,得酌增候用人員1名,候用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本職缺為預估職缺。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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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2 ~ 114/05/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雲林縣政府
職稱
科員
職系
法制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國家賠償與訴願案件之擬辦及審議事宜。 2.縣法規之制(訂)定審查與公(發)布及管理事宜。 3.本府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法令疑義會簽工作。 4.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行政事務作業。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及格(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法制職系現職人員。 (三)具公文處理能力,並熟稔操作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ㄧ者。
聯絡方式
(一)事求人徵才系統: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紙本不受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上傳資料應包含自傳、現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碩士以上,請再檢附大學學歷)、相關專業證照及其他職系認定資料等。 (二)本職缺原則採書面審查,用人單位視需要實施訪談,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本次甄選除正取外,得酌增候用人員1名,候用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本職缺為預估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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