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約聘心理人員

公告日 114/05/14
刊登起迄日 114/05/13 ~ 114/05/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約聘心理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工作內容 1.評估、輔導/諮商、治療以協助監所適應,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動機。 2.針對需介入狀況或機關安排之特殊收容人個案進行評估與治療。 3.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 4.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須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學經歷(專長)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國內外心理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心理相關系組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相關問題:人事室(02)22611711#232鄧小姐。 (二)工作項目相關問題:輔導科(02)22611711#804蕭先生。 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至本所網站(http://www.tpd.moj.gov.tw)下載並依規定寄送報名相關資料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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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心理人員
114/02/17~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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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3 ~ 114/05/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約聘心理人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評估、輔導/諮商、治療以協助監所適應,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動機。 2.針對需介入狀況或機關安排之特殊收容人個案進行評估與治療。 3.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 4.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須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學經歷(專長)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國內外心理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心理相關系組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相關問題:人事室(02)22611711#232鄧小姐。 (二)工作項目相關問題:輔導科(02)22611711#804蕭先生。 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至本所網站(http://www.tpd.moj.gov.tw)下載並依規定寄送報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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