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聘用保護性社工
公告日 | 114/05/14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14 ~ 114/12/3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職稱 | 聘用保護性社工 |
職系 | 無 |
職等 | 聘用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次徵才上班地點將依人力狀況派駐於臺北市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臺北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 |
工作內容 | 一、保護性社工業務(80%): (一)社區多重議題個案( 家暴性侵、精神、自殺等)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參與及聯繫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執行(20%): (一)每月統計處遇月報表、召開小組會議討 論處遇計畫及當月工作執行狀況及下月工作重點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薪點:296至440薪點(4萬1,528元至6萬3,316元)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47,199至63,316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二、(47,199至61,013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三、(43,773元)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四、(44,896至61,013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之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五、(41,528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
聯絡方式 | 楊士雍(02-8661-5387#7942)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國內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之學分證明或成績單等相關資料。 (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楊士雍(02-8661-5387#7942)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最近一次報酬薪點比照敘薪(應於報到後二週內,檢附符合所定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但比照敘薪以至本職務敘薪最高階者為限: (1)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須為同一屬性,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2)須有銓敘部備查有案之聘用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督導資格。 (3)經曾任機關開立服務優良證明。 5.依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29日衛部心字第1131760906號函略以: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惟尚無工作經驗者,新進人員需自296薪點(薪點折合率:140.3元/點)起薪先予聘用,任用滿1年後,次月起再循心衛社工支薪標準及工作內容辦理。 (2)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惟尚無工作經驗者,新進人員需自312薪點(薪點折合率:140.3元/點)起薪先予聘用,任用滿1年後,次月起再循心衛社工支薪標準及工作內容辦理。 6.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3000元。 7.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8.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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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4 ~ 114/12/31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聘用保護性社工
職系
無
職等
聘用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保護性社工業務(80%): (一)社區多重議題個案( 家暴性侵、精神、自殺等)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參與及聯繫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執行(20%): (一)每月統計處遇月報表、召開小組會議討 論處遇計畫及當月工作執行狀況及下月工作重點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薪點:296至440薪點(4萬1,528元至6萬3,316元)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47,199至63,316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二、(47,199至61,013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三、(43,773元)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四、(44,896至61,013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之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社會福利或心理衛生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五、(41,528元)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聯絡方式
楊士雍(02-8661-5387#7942)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國內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之學分證明或成績單等相關資料。 (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楊士雍(02-8661-5387#7942)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最近一次報酬薪點比照敘薪(應於報到後二週內,檢附符合所定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但比照敘薪以至本職務敘薪最高階者為限: (1)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須為同一屬性,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2)須有銓敘部備查有案之聘用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督導資格。 (3)經曾任機關開立服務優良證明。 5.依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29日衛部心字第1131760906號函略以: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惟尚無工作經驗者,新進人員需自296薪點(薪點折合率:140.3元/點)起薪先予聘用,任用滿1年後,次月起再循心衛社工支薪標準及工作內容辦理。 (2)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惟尚無工作經驗者,新進人員需自312薪點(薪點折合率:140.3元/點)起薪先予聘用,任用滿1年後,次月起再循心衛社工支薪標準及工作內容辦理。 6.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3000元。 7.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8.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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