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藥師

公告日 114/05/14
刊登起迄日 114/05/14 ~ 114/05/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職稱 藥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工作內容 辦理藥品調劑、分包及藥庫管理、醫療行政業務、收容人醫療保健服務及疾病名冊管理、衛生教育宣導、保外醫治察看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藥學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報名表(含身分證粘貼)。 2.親筆書寫自傳(1000字內,請務必詳實填寫)。 3.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 4.學歷證件影本。 5.考試(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6.藥師證書影本。 7.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8.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專業訓練積分(需有執業執照換照期間起訖) 9.藥師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0.切結書。 11.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 12.現職公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影本、最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等相關資料(非現職公務人員無須檢附)。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人事室收),請於114年5月26日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並於報名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藥師】。逾期不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合格者公告於本所網站 (不另行通知),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另請至本所網站https://www.tpd.moj.gov.tw/(最新消息公告中下載列印簡章及相關表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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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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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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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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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至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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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工作內容

辦理藥品調劑、分包及藥庫管理、醫療行政業務、收容人醫療保健服務及疾病名冊管理、衛生教育宣導、保外醫治察看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藥學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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