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約聘人員
公告日 | 114/05/16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16 ~ 114/05/2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職稱 | 約聘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工作內容 | 擔任社會社宅統包工作專案組長,工作項目如下: (一) 統包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 相關重要計畫書、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 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稽核。 (四) 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稽核。 (五) 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改善建議。 (六) 計畫相關資料之綜整、評估。 (七) 施工估驗計價之審定。 (八) 出席相關協調檢討會議。 (九) 其他臨時交報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國內外大學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營建管理或機電工程相關科系畢業者。 2. 擁有10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或6年以上公共工程建築標案工地主任(或監造主任)經驗者(集合住宅經驗者優先)。 3. 具備品管人員證照。 (二) 符合國籍法第20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應徵方式: (一)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114年5月21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事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並註明「應徵約聘人員(住發處)」字樣:(以下所繳影印本均須本人簽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約聘人員徵選報名表(附件1)。 2.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附件2,每筆資料須登載清楚、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或蓋章,並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如曾更名請檢附戶口名簿等證明)。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工作經歷證明(檢附公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者始採計,不得以勞保投保證明或契約書取代)。 5. 品管人員證照。 6. 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之切結書(附件3、4)。 7. 相關附件請至「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20100.jsp?PKPAGE=KDA050400&PK01=KDA050400001202505003」下載。 (二)應徵文件資料請用A4紙張裝訂整齊,如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三)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二、審查及錄取方式: (一) 收件日截止後,本局即審核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資格,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二) 本局將依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予以排序,錄取正取1名;另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倘正取人員放棄錄取資格,將按備取人員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依序通知遞補聘用。 (三) 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履歷資料。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案屬約聘人力計畫,以1年1聘(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為原則,經費由本市住宅基金支應,倘因故停止聘用、未予續聘、基金不補助經費或經費用罄時,應即停止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 經徵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五、聯絡方式: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事室 劉小姐 (電話:07-3368333#2668,傳真:07-331517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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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6 ~ 114/05/2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職稱
約聘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擔任社會社宅統包工作專案組長,工作項目如下: (一) 統包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 相關重要計畫書、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 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稽核。 (四) 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稽核。 (五) 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改善建議。 (六) 計畫相關資料之綜整、評估。 (七) 施工估驗計價之審定。 (八) 出席相關協調檢討會議。 (九) 其他臨時交報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國內外大學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營建管理或機電工程相關科系畢業者。 2. 擁有10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或6年以上公共工程建築標案工地主任(或監造主任)經驗者(集合住宅經驗者優先)。 3. 具備品管人員證照。 (二) 符合國籍法第20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應徵方式: (一)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114年5月21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事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並註明「應徵約聘人員(住發處)」字樣:(以下所繳影印本均須本人簽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約聘人員徵選報名表(附件1)。 2.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附件2,每筆資料須登載清楚、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或蓋章,並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如曾更名請檢附戶口名簿等證明)。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工作經歷證明(檢附公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者始採計,不得以勞保投保證明或契約書取代)。 5. 品管人員證照。 6. 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之切結書(附件3、4)。 7. 相關附件請至「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20100.jsp?PKPAGE=KDA050400&PK01=KDA050400001202505003」下載。 (二)應徵文件資料請用A4紙張裝訂整齊,如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三)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二、審查及錄取方式: (一) 收件日截止後,本局即審核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資格,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二) 本局將依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予以排序,錄取正取1名;另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內有效),倘正取人員放棄錄取資格,將按備取人員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依序通知遞補聘用。 (三) 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履歷資料。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案屬約聘人力計畫,以1年1聘(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為原則,經費由本市住宅基金支應,倘因故停止聘用、未予續聘、基金不補助經費或經費用罄時,應即停止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 經徵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五、聯絡方式: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事室 劉小姐 (電話:07-3368333#2668,傳真:07-331517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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