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營養師
公告日 | 11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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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16 ~ 114/05/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
職稱 | 營養師 |
職系 | 無 |
職等 | 師(三)級 |
縣市 | 臺南市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臺南市東區民族路一段1號) |
工作內容 | 一、執行本校校園食品及餐廳廚房自主管理要點工作。 二、負責督導及檢視本校OT廠商校園食品販售管理、餐廳廚房衛生(含食物製備作業、膳後清洗工作、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及廚餘、廢食用油、廚房工作人員訓練、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等供餐作業相關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三、負責管理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減量情形及填報事宜。 四、負責校園食品安全危機處理及營養教育推廣。 五、學生營養狀況評估、監測與改善之規劃與推動─辦理學生健康飲食行為監測、評估學 生之飲食營養狀況並進行評估研究,並提出改善意見及學生個別需求的營養諮詢。 六、協助衛生組校園衛生安全事宜、學生環境整潔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配合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園販售食品管理計畫」,跨區執行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食品及餐廳廚房衛生安全督考,並協助建立管理流程與輔導制度,必要時亦應配合支援教育部推展相關衛生行政業務。 八、支援其他高中職校營養衛生事宜。 九、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營養師法第6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註: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者,係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計至114年4月30日止),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二、大學(含)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檢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四、曾任或現任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14年4月30日止)。 五、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六、品德操守優良,工作態度積極,主動有責任感,學習能力強,以及具備團隊合作精神與工作協調能力。 七、非本校用人單位各級主管(衛生組長、學務主任、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八、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註: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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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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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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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6 ~ 114/05/26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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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職稱
營養師
職系
無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執行本校校園食品及餐廳廚房自主管理要點工作。 二、負責督導及檢視本校OT廠商校園食品販售管理、餐廳廚房衛生(含食物製備作業、膳後清洗工作、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及廚餘、廢食用油、廚房工作人員訓練、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等供餐作業相關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三、負責管理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減量情形及填報事宜。 四、負責校園食品安全危機處理及營養教育推廣。 五、學生營養狀況評估、監測與改善之規劃與推動─辦理學生健康飲食行為監測、評估學 生之飲食營養狀況並進行評估研究,並提出改善意見及學生個別需求的營養諮詢。 六、協助衛生組校園衛生安全事宜、學生環境整潔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配合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園販售食品管理計畫」,跨區執行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食品及餐廳廚房衛生安全督考,並協助建立管理流程與輔導制度,必要時亦應配合支援教育部推展相關衛生行政業務。 八、支援其他高中職校營養衛生事宜。 九、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營養師法第6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註: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事者,係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計至114年4月30日止),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二、大學(含)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檢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四、曾任或現任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14年4月30日止)。 五、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六、品德操守優良,工作態度積極,主動有責任感,學習能力強,以及具備團隊合作精神與工作協調能力。 七、非本校用人單位各級主管(衛生組長、學務主任、校長)之配偶及三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八、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註: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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