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技士
| 公告日 | 114/05/17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16 ~ 114/05/27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
| 職稱 | 技士 |
| 職系 | 測量製圖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桃園市 |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中壢區松勇二街59號 |
| 工作內容 | (一)、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案件。 (二)、法院囑託案件。 (三)、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 資格條件 | (一)、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並具備測量製圖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品操優良、無不良紀錄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具團隊意識及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事、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一各項情事。 |
| 聯絡方式 | (一) 意者請於114年5月27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須填寫聯絡電話、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另並請備妥下列資料掃描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證件資料。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 正取1名另本所得擇合適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正備取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 (四) 本所擇符合資格且合適者電話通知面試時間,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聯絡電話:03-4917647轉500洪小姐或廖小姐。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技佐
114/04/11~114/04/22
|
公告日期
114/05/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6 ~ 114/05/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職稱
技士
職系
測量製圖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案件。 (二)、法院囑託案件。 (三)、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一)、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並具備測量製圖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品操優良、無不良紀錄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具團隊意識及服務熱忱。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事、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一各項情事。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4年5月27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須填寫聯絡電話、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另並請備妥下列資料掃描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證件資料。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 正取1名另本所得擇合適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正備取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 (四) 本所擇符合資格且合適者電話通知面試時間,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聯絡電話:03-4917647轉500洪小姐或廖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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