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衛生局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公告日 | 114/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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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19 ~ 114/06/1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雲林縣衛生局 |
職稱 |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7等3階 |
縣市 | 雲林縣 |
工作地點 | 依業務需求與規劃派駐本縣斗六市、東勢鄉或二崙鄉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公。 |
工作內容 | 一、心理衛生社工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二、辦理心理衛生社工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調訓等事宜。 三、負責或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心理衛生社工訪視。 四、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召開個案討論會及參與網絡聯繫會議。 六、稽核心理衛生社工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七、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八、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具電腦基本操作處理能力且領有小客車駕照及具交通工具尤佳。 三、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與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關係規定情形;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備註:具有身障手冊者一併檢附)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線上作業,請確認履歷表內容無誤,並將上述檔案檢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經歷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 二、聯絡電話:05-7002153,林小姐。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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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1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9 ~ 114/06/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雲林縣衛生局
職稱
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
職系
無
職等
7等3階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內容
一、心理衛生社工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二、辦理心理衛生社工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調訓等事宜。 三、負責或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心理衛生社工訪視。 四、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召開個案討論會及參與網絡聯繫會議。 六、稽核心理衛生社工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七、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八、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具電腦基本操作處理能力且領有小客車駕照及具交通工具尤佳。 三、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與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關係規定情形;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備註:具有身障手冊者一併檢附)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線上作業,請確認履歷表內容無誤,並將上述檔案檢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經歷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 二、聯絡電話:05-7002153,林小姐。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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