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約僱幹事
公告日 | 11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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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19 ~ 114/05/2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
職稱 | 約僱幹事 |
職系 | 無 |
職等 | 5等至5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六五號 校網公告:https://www.fg.tp.edu.tw/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小額修繕及請購。 (二)協助工程庶務相關工作。 (三)辦理植栽維護及環境消毒(含鼠害防治)。 (四)協辦活動場地(含考場)布置。 (五)協辦防災防汛之校舍巡檢。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Internet、Office(word、excel)等軟體操作。 (三)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聯絡方式 | 教務主任:23820484#600 ⼈事主任:23820484#210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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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9 ~ 114/05/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職稱
約僱幹事
職系
無
職等
5等至5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小額修繕及請購。 (二)協助工程庶務相關工作。 (三)辦理植栽維護及環境消毒(含鼠害防治)。 (四)協辦活動場地(含考場)布置。 (五)協辦防災防汛之校舍巡檢。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Internet、Office(word、excel)等軟體操作。 (三)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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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23820484#600 ⼈事主任:2382048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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