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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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19 ~ 114/06/0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
工作內容 | 1.公路監理各項業務。 2.其他主管臨時交辦工作。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之經驗。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情事(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聯絡方式 |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6月2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 2.上傳文件應包含(以下資料請按順序合併掃描為1個PDF檔,上傳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並同意本所於審查資格時使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身分證正反面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含改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照)。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備取人員2名,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倘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及退件。 5.本職缺為約僱技士職代,250薪點,依行政院規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幣139.1元,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萬4,775元整。 6.甄選科目:筆試60%(監理專業知識測驗)、打字測驗20% (限window10內建之「注音」、「行列」、「倉頡」、「大 易」、「速成(簡易)」等輸入法) 及口試20%,綜合評分。 7.僱用日期自到職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如受僱人員工作表現不符工作需求,本所保留片面解除僱用契約之權利。 8.聯絡人及電話:楊小姐(02)27630155分機63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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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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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19 ~ 114/06/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公路監理各項業務。 2.其他主管臨時交辦工作。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之經驗。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情事(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6月2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自傳(不得空白),完成應徵資料確認。 2.上傳文件應包含(以下資料請按順序合併掃描為1個PDF檔,上傳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並同意本所於審查資格時使用):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身分證正反面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含改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照)。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備取人員2名,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倘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及退件。 5.本職缺為約僱技士職代,250薪點,依行政院規定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幣139.1元,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萬4,775元整。 6.甄選科目:筆試60%(監理專業知識測驗)、打字測驗20% (限window10內建之「注音」、「行列」、「倉頡」、「大 易」、「速成(簡易)」等輸入法) 及口試20%,綜合評分。 7.僱用日期自到職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如受僱人員工作表現不符工作需求,本所保留片面解除僱用契約之權利。 8.聯絡人及電話:楊小姐(02)27630155分機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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