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梓官區公所
秘書
公告日 | 11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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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22 ~ 113/11/2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 |
職稱 | 秘書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258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本所研考、法制、資訊管理、財產管理與輿情蒐集等綜合行政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已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等情事。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連續3年考列乙等。 四、最近5年「不得」有受申誡以上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五、具備全面性思維模式、團隊合作服務熱忱、良好溝通協調及抗壓能力。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日期與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恕不接受紙本投遞)。凡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自即日(113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下午5時前,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俾完成同意授權與開放履歷資料給徵才機關調閱。 2.檢具文件(請上傳掃描檔,如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或證明文件(影本); (5)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6)其他相關證件影本(如英檢證書、採購專業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與原住民族籍身分證明等)資料(無則免附),請以掃描電子檔後上傳(自傳請勿空白)。 3.備註: (1)前項所檢具文件請依序掃描成一份PDF檔案後,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2)另請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如未同意授權或未完整上傳佐證文件者,則屬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亦不另通知。 (二)資格審查: 本案就報名參加甄選所送線上資料(含文件掃描檔)進行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證件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未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另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如為府外人員,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2.本項甄選得增列候補人員,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另未獲通知面試或面試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3.留職停薪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應徵;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應徵人員不得異議。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警機關辦理。 5.聯絡方式:本所人事室,電話:07-6174111#711。 (工作項目及內容:請洽秘書室林主任,電話:07-6174111#611)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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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2 ~ 113/11/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
職稱
秘書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7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所研考、法制、資訊管理、財產管理與輿情蒐集等綜合行政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現職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已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等情事。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或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連續3年考列乙等。 四、最近5年「不得」有受申誡以上行政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五、具備全面性思維模式、團隊合作服務熱忱、良好溝通協調及抗壓能力。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與方式: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恕不接受紙本投遞)。凡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自即日(113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下午5時前,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俾完成同意授權與開放履歷資料給徵才機關調閱。 2.檢具文件(請上傳掃描檔,如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或證明文件(影本); (5)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6)其他相關證件影本(如英檢證書、採購專業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與原住民族籍身分證明等)資料(無則免附),請以掃描電子檔後上傳(自傳請勿空白)。 3.備註: (1)前項所檢具文件請依序掃描成一份PDF檔案後,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2)另請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如未同意授權或未完整上傳佐證文件者,則屬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亦不另通知。 (二)資格審查: 本案就報名參加甄選所送線上資料(含文件掃描檔)進行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證件資料不全經通知補正未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另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如為府外人員,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2.本項甄選得增列候補人員,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另未獲通知面試或面試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3.留職停薪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應徵;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應徵人員不得異議。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警機關辦理。 5.聯絡方式:本所人事室,電話:07-6174111#711。 (工作項目及內容:請洽秘書室林主任,電話:07-61741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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