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專案助理
| 公告日 | 113/11/25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25 ~ 113/11/2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
| 職稱 | 專案助理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中市, 彰化縣 |
| 工作地點 | 2名: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500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路 一段326號) 。 2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13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 工作內容 | 1.協助「推動實驗教育及科學教育相關業務實施計畫 等相關業務 」。 2.12 年國教推動行政相關業務。 3.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需具 大學 或同等學歷 以上 ,熟稔 電腦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 。 (三) 具主動積極、認真 負 責、親和力、溝通能力、有耐心、配合度高。 (四) 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 (五)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 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徵及錄取人員應同意應徵本職缺需要及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 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 |
| 聯絡方式 | 本校查詢電話: 0 4-7262963 報名簡章及報名表連結(本校人事室):https://www.chsc.ch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10/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5 ~ 113/11/2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職稱
專案助理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中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1.協助「推動實驗教育及科學教育相關業務實施計畫 等相關業務 」。 2.12 年國教推動行政相關業務。 3.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需具 大學 或同等學歷 以上 ,熟稔 電腦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 。 (三) 具主動積極、認真 負 責、親和力、溝通能力、有耐心、配合度高。 (四) 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 (五)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 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徵及錄取人員應同意應徵本職缺需要及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 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
聯絡方式
本校查詢電話: 0 4-7262963 報名簡章及報名表連結(本校人事室):https://www.chsc.ch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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