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創新人員
公告日 | 11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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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0 ~ 114/05/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
職稱 | 學務創新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臺中市西屯區寧夏路240號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 1. 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1)學生通勤與交通安全(含學生交通車、校內交通安全委員會議等)相關業務。 (2)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請假、缺曠、獎懲等)、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校外聯巡、學生宿舍管理(含管理人力不足或請假時職務代理及學生下課後下午4時或5時起~晚上8點前學生宿舍管理工作)。 (3)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 (4)協助學校執行防制校園霸凌、性別平等(含性別平等教育)、校園災害防救等各項工作。 (5)協助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等工作。 (6)協助學生偏差行為預防與輔導。 2. 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1)本校的校安中心輪班值勤(含工作日誌填寫、查勤電話接聽、校安通報點閱、審視,並於通報內的擬辦欄簽註處理情形等)。 (2)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 (3)遇重大天然災害事件,配合校安中心輪值加派,協助各項災害(損)統計暨應變聯繫等工作。另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隨時協助掌握災情,接收傳真資料,並通知校安中心編組人員依時進駐。 (4)配合參與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培訓(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5)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3. 支援相關單位: (1)處理或支援校外會、警政單位、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等相關工作。 (2)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 其他交辦事項。 (二)值勤時間: 1、學期中學生在校(住宿)期間,依學生作息時間調整上班,07:00~11:00~12:00、16:00~20:00時段為原則。 2、寒暑假等學生未在校(住宿)期間,依行政人員作息時間上班以08:00~12:00、13:00~17:00時段為原則。 3、本校校安中心係屬乙類輪值方式,乙類值勤除在校上班時間外,下班後以電話轉接待命協處方式值勤。 4、如遇其他各種狀況需超時工作,得以核實申請加班核予加班補休時數。 |
資格條件 |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二)報名人員依下列資格之一,且【具身心障礙證明】者,並依下列資格條件及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四)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洽詢電話:04-23124000轉511、517。 |
聯絡Email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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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0 ~ 114/05/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職稱
學務創新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1. 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1)學生通勤與交通安全(含學生交通車、校內交通安全委員會議等)相關業務。 (2)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請假、缺曠、獎懲等)、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校外聯巡、學生宿舍管理(含管理人力不足或請假時職務代理及學生下課後下午4時或5時起~晚上8點前學生宿舍管理工作)。 (3)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 (4)協助學校執行防制校園霸凌、性別平等(含性別平等教育)、校園災害防救等各項工作。 (5)協助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等工作。 (6)協助學生偏差行為預防與輔導。 2. 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1)本校的校安中心輪班值勤(含工作日誌填寫、查勤電話接聽、校安通報點閱、審視,並於通報內的擬辦欄簽註處理情形等)。 (2)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 (3)遇重大天然災害事件,配合校安中心輪值加派,協助各項災害(損)統計暨應變聯繫等工作。另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隨時協助掌握災情,接收傳真資料,並通知校安中心編組人員依時進駐。 (4)配合參與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培訓(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5)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3. 支援相關單位: (1)處理或支援校外會、警政單位、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等相關工作。 (2)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 其他交辦事項。 (二)值勤時間: 1、學期中學生在校(住宿)期間,依學生作息時間調整上班,07:00~11:00~12:00、16:00~20:00時段為原則。 2、寒暑假等學生未在校(住宿)期間,依行政人員作息時間上班以08:00~12:00、13:00~17:00時段為原則。 3、本校校安中心係屬乙類輪值方式,乙類值勤除在校上班時間外,下班後以電話轉接待命協處方式值勤。 4、如遇其他各種狀況需超時工作,得以核實申請加班核予加班補休時數。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二)報名人員依下列資格之一,且【具身心障礙證明】者,並依下列資格條件及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四)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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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洽詢電話:04-23124000轉5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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