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約僱人員
公告日 | 11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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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1 ~ 114/05/2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僱四等250薪點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222號)以及執行相關校安工作場所。 |
工作內容 |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依據本校留職規定輪值)。 (二)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四)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本市教育局及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五)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教育及訪視工作。 (六)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七)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聯繫等。 (八)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業務內容細項。 (十)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 (十一)軍訓教育、人事、後勤、全民國防 、學務創新人員 業務表報。 (十二)朝會 集會集合學生及 週會 秩序 維護 學生生活管理與輔導 、班級缺曠、校規宣導、違規處分及銷改過等校安預防性相關業務等。 (十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行政工作協助。 (十四)校園性霸凌、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行政工作協助。 (十五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行政工作協助 。 (十六) 支援學務處各組行政工作推行。 (十七) 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性別不拘。 (二 )資格條件由本校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選之: 1.具備 教育部 學務 含校安 儲備人員培訓 合格 證書 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2.具有學務 或輔導 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 3.大學以上畢業者。 |
聯絡方式 | 04-23303118 分機309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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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1 ~ 114/05/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約僱四等250薪點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依據本校留職規定輪值)。 (二)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四)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本市教育局及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五)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教育及訪視工作。 (六)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七)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聯繫等。 (八)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業務內容細項。 (十)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 (十一)軍訓教育、人事、後勤、全民國防 、學務創新人員 業務表報。 (十二)朝會 集會集合學生及 週會 秩序 維護 學生生活管理與輔導 、班級缺曠、校規宣導、違規處分及銷改過等校安預防性相關業務等。 (十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行政工作協助。 (十四)校園性霸凌、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行政工作協助。 (十五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行政工作協助 。 (十六) 支援學務處各組行政工作推行。 (十七)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性別不拘。 (二 )資格條件由本校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選之: 1.具備 教育部 學務 含校安 儲備人員培訓 合格 證書 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2.具有學務 或輔導 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 3.大學以上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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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303118 分機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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