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暫僱人員(預估缺)
| 公告日 | 113/11/25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25 ~ 113/12/04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 職稱 | 暫僱人員(預估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6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府中1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號) |
| 工作內容 | 1.藝文館舍機電系統、消防系統、硬體設施維護管理。 2.館舍例行營運外包廠商履約管理等行政業務。 3.配合館舍營運辦理設施庶務採購。 4.館舍基礎設施維護、防火管理及簡易修繕。 5.因應館舍開放時間,採二班排班制,工作時段為兩班制09:00-18:00及12:00-21:00,視館舍營運時間排班,另如假日特別活動或特殊情形,需配合調整上班時段。 6.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以上工作項目若有疑義,請洽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府中15:(02)29683600分機273楊小姐。 |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並具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1)電機技師。 (2)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3)依法考驗合格取得甲種或乙種電匠。 3.具備以下經歷或能力為佳:總務管理、曾參與消防訓練(具證明)及藝文館舍硬體設施維護管理等。 (以上1-3請檢附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及資格條件證明)。 4.細心負責、積極主動,對運行政有興趣者為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 |
| 聯絡方式 | (一)請於113年12月4日前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事室收),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文化發展科暫僱人員」字樣,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其應徵資料恕不寄還。經甄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局得予從缺;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期間:自114年2月1日起。 (四)檢送以下資料以供初審(請依序排列,勿裝訂) 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 (網址: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index.jsp),路徑:「書表下載→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勿附相片」並詳實填寫,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於報名表末親自簽名或蓋章。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自行註明僅供身份查驗使用)。 4.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及資格條件證明。 ※以上2、3、4項均為影本,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 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 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者,請勿應徵。 6.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7.本職缺以暫僱6等328薪點支薪,折合新台幣4萬4,280元。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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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5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5 ~ 113/12/0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職稱
暫僱人員(預估缺)
職系
無
職等
6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藝文館舍機電系統、消防系統、硬體設施維護管理。 2.館舍例行營運外包廠商履約管理等行政業務。 3.配合館舍營運辦理設施庶務採購。 4.館舍基礎設施維護、防火管理及簡易修繕。 5.因應館舍開放時間,採二班排班制,工作時段為兩班制09:00-18:00及12:00-21:00,視館舍營運時間排班,另如假日特別活動或特殊情形,需配合調整上班時段。 6.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以上工作項目若有疑義,請洽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府中15:(02)29683600分機273楊小姐。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並具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1)電機技師。 (2)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3)依法考驗合格取得甲種或乙種電匠。 3.具備以下經歷或能力為佳:總務管理、曾參與消防訓練(具證明)及藝文館舍硬體設施維護管理等。 (以上1-3請檢附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及資格條件證明)。 4.細心負責、積極主動,對運行政有興趣者為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3年12月4日前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事室收),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文化發展科暫僱人員」字樣,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其應徵資料恕不寄還。經甄試錄取者,由本局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局得予從缺;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期間:自114年2月1日起。 (四)檢送以下資料以供初審(請依序排列,勿裝訂) 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表件請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下載 (網址: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index.jsp),路徑:「書表下載→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勿附相片」並詳實填寫,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於報名表末親自簽名或蓋章。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自行註明僅供身份查驗使用)。 4.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及資格條件證明。 ※以上2、3、4項均為影本,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 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 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者,請勿應徵。 6.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7.本職缺以暫僱6等328薪點支薪,折合新台幣4萬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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