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

公告日 114/05/22
刊登起迄日 114/05/21 ~ 114/06/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地點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16個行政區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工作內容 (一)依本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2.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3.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4.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5.協助追蹤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 6.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7.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形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8.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五)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六)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有上開情事者,請勿參加甄選。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6月10日17時30分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並註明「應徵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郵寄者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待遇:採月薪制,每月薪資35,15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三、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建置於本署網站(https://www.ttc.moj.gov.tw)電子布告欄,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 四、本署聯絡人:黃紫柔觀護人、聯絡電話(089)310180分機134。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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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1 ~ 114/06/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職稱

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東縣

工作內容

(一)依本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2.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3.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4.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5.協助追蹤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 6.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7.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形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8.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二)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資格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五)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六)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有上開情事者,請勿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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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6月10日17時30分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並註明「應徵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郵寄者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待遇:採月薪制,每月薪資35,150元(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三、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建置於本署網站(https://www.ttc.moj.gov.tw)電子布告欄,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 四、本署聯絡人:黃紫柔觀護人、聯絡電話(089)310180分機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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