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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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2 ~ 114/06/09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職稱 | 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資位或無資位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展演藝術中心 112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
工作內容 | (一)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空調系統運作維護及節能管理。 (二)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機電設施、電梯、照明及弱電系統管理維護。 (三)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建築物硬體結構工程維護保養及供排水、消防系統維護管理。 (四)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清潔維護、白蟻防治、飲水機維護及倉儲管理。 (五) 戲劇廳及舞蹈廳及音樂廳展演活動的推行及夜間、假日輪值。 (六) 校區戶外展演活動機電執行。 (七) 更新維護中心網頁資訊,負責中心資料處理。 (八) 臨時交辦執行業務。 |
資格條件 | 學歷: 1.(二等)職務代理人:國內外大學畢業。 2.(三等)職務代理人:國內外碩士畢業或大學畢業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3 年。 |
聯絡方式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展演藝術中心徵電機技士職務代理人1名 一、公告起迄日:自114年5月23日至114年6月9日。 二、聘用期間:自到職日(114年6月23日)起至正式人員報到前一日止(依核定日期調整),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三、待遇:月薪新臺幣34,764元~40,197元(視學經歷而定),享勞健保。 四、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五、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展演藝術中心電機技士職務代理人」,Email至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陳先生 ,電話:2896-1000轉分機 2338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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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2 ~ 114/06/0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職稱
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無資位或無資位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空調系統運作維護及節能管理。 (二)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機電設施、電梯、照明及弱電系統管理維護。 (三)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建築物硬體結構工程維護保養及供排水、消防系統維護管理。 (四) 戲劇廳、舞蹈廳及音樂廳清潔維護、白蟻防治、飲水機維護及倉儲管理。 (五) 戲劇廳及舞蹈廳及音樂廳展演活動的推行及夜間、假日輪值。 (六) 校區戶外展演活動機電執行。 (七) 更新維護中心網頁資訊,負責中心資料處理。 (八) 臨時交辦執行業務。
資格條件
學歷: 1.(二等)職務代理人:國內外大學畢業。 2.(三等)職務代理人:國內外碩士畢業或大學畢業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3 年。
聯絡方式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展演藝術中心徵電機技士職務代理人1名 一、公告起迄日:自114年5月23日至114年6月9日。 二、聘用期間:自到職日(114年6月23日)起至正式人員報到前一日止(依核定日期調整),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三、待遇:月薪新臺幣34,764元~40,197元(視學經歷而定),享勞健保。 四、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五、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展演藝術中心電機技士職務代理人」,Email至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陳先生 ,電話:2896-1000轉分機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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