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技士
公告日 | 114/05/23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23 ~ 114/06/2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建築工程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
工作內容 | 1. 校舍修繕、維護等小型工程營繕工作單開立、執行及管控(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2. 校舍新建及裝修等各項專案之勞務及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等綜整業務。 3. 臨時交辦業務。 |
資格條件 | 1. 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審定有案,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3. 精通電腦文書處理並具有評估、規劃、擬議、協調之執行能力及高度服務熱誠。 4. 須具有建築工程基本知能、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內部控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並熟諳各種一般行政法令規章。 |
聯絡方式 |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6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及上傳照片,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營繕組技士(建築工程)」。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技士
114/04/29~114/05/13
|
公告日期
114/05/23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3 ~ 114/06/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職稱
技士
職系
建築工程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 校舍修繕、維護等小型工程營繕工作單開立、執行及管控(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2. 校舍新建及裝修等各項專案之勞務及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等綜整業務。 3. 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1. 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審定有案,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3. 精通電腦文書處理並具有評估、規劃、擬議、協調之執行能力及高度服務熱誠。 4. 須具有建築工程基本知能、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內部控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並熟諳各種一般行政法令規章。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4年6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及上傳照片,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營繕組技士(建築工程)」。 三、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