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副研究員
公告日 | 11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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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1/25 ~ 113/11/28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
職稱 | 副研究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無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本分署,又本分署得視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地點。 |
工作內容 | 一、擔任外籍移工警戒指標暨職業災害分析研究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聘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惟考量本聘用職缺為專案工作性質,於專案原因消滅時,須無條件解除契約。) ●薪資標準:44,280元起薪(取得最高學歷後,曾任公私立機構或事業機構,與擔任擬任工作性質及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每滿1年年資得提敘薪點1階至該職務最高階止)。前款所敘,依規定所需具備年資之工作經驗不計入提支薪點計算。) ●待遇福利: (一)本職務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報銓敘部備查有案,未來轉任公職可併計休假年資。 (二)享勞保、健保及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繳退休金。 (三)差假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
資格條件 |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備註:工作經驗採計基準,自最高學歷畢業後起算至公告報名截止日(113年11月28日)止。 三、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一)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三)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六)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九)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十)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十一)因毒品案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
聯絡方式 | ●甄試方式: 報名人員將先行書面資格審查,並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表格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 ●報名程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 二、報名方式:檢附下列資料於113年11月28日前寄(送)達本分署(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聘用副研究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三、郵寄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人事室陳小姐收(聯絡電話:03-4855368轉2182)。 四、報名應繳下列證件:(請依序排列,並以長尾夾整理,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且簽章) 1.應徵表格 2.公務人員履歷表(務必詳實填寫,並請親自簽名或蓋章)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5.相關工作經驗等有利審查之證明資料。 五、以上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六、報名者請先至本分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應徵表格,填寫完畢後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分署人事室陳小姐([email protected])。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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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2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25 ~ 113/11/28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職稱
副研究員
職系
無
職等
無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一、擔任外籍移工警戒指標暨職業災害分析研究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聘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惟考量本聘用職缺為專案工作性質,於專案原因消滅時,須無條件解除契約。) ●薪資標準:44,280元起薪(取得最高學歷後,曾任公私立機構或事業機構,與擔任擬任工作性質及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每滿1年年資得提敘薪點1階至該職務最高階止)。前款所敘,依規定所需具備年資之工作經驗不計入提支薪點計算。) ●待遇福利: (一)本職務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報銓敘部備查有案,未來轉任公職可併計休假年資。 (二)享勞保、健保及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繳退休金。 (三)差假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備註:工作經驗採計基準,自最高學歷畢業後起算至公告報名截止日(113年11月28日)止。 三、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一)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三)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六)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九)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十)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十一)因毒品案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聯絡方式
●甄試方式: 報名人員將先行書面資格審查,並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表格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 ●報名程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 二、報名方式:檢附下列資料於113年11月28日前寄(送)達本分署(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聘用副研究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均不予受理。 三、郵寄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人事室陳小姐收(聯絡電話:03-4855368轉2182)。 四、報名應繳下列證件:(請依序排列,並以長尾夾整理,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且簽章) 1.應徵表格 2.公務人員履歷表(務必詳實填寫,並請親自簽名或蓋章)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5.相關工作經驗等有利審查之證明資料。 五、以上所檢附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六、報名者請先至本分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應徵表格,填寫完畢後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分署人事室陳小姐([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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