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技士
公告日 | 114/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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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7 ~ 114/06/10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林業技術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 |
工作內容 | 一、森林育樂場域之規劃設置、計畫之研擬修訂。 二、自然步道綜合規劃、山域管理與登山安全推廣。 三、森林育樂業務委託民營案件之推動、管理與督導。 四、林業文化綜合發展事項之研擬與推動。 五、森林育樂政策及法規之研擬、訂修及解釋。 六、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含)以上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包含升官等訓練)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林業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具行政溝通協調及獨立計畫執行等能力,具備辦理育樂場域綜合規劃、自然資源及山域管理、景觀美學、餐飲住宿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三、具備工作熱忱、學習能力及善於行政協調,主動積極、細心負責,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或於假日出勤。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聯絡方式 | 一、資格條件符合且有意應徵者: (一)現職人員以線上報名為主,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線上報名作業(請至該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俾完成授權本署於徵才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另併請上傳以下資料: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任職務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無考績則免)、其他證明文件(如英語能力檢定)。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新格式)、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後所任職務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無考績則免)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採通信報名,於114年6月10日前寄達(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甄選森林育樂組林業技術職系技士職務】字樣及日間聯絡電話)。 二、聯絡電話(02)23515441轉404分機林先生,經查符合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接受面試,不符合用人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外,另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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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7 ~ 114/06/1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林業技術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森林育樂場域之規劃設置、計畫之研擬修訂。 二、自然步道綜合規劃、山域管理與登山安全推廣。 三、森林育樂業務委託民營案件之推動、管理與督導。 四、林業文化綜合發展事項之研擬與推動。 五、森林育樂政策及法規之研擬、訂修及解釋。 六、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含)以上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包含升官等訓練)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林業技術職系任用資格。 二、具行政溝通協調及獨立計畫執行等能力,具備辦理育樂場域綜合規劃、自然資源及山域管理、景觀美學、餐飲住宿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三、具備工作熱忱、學習能力及善於行政協調,主動積極、細心負責,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或於假日出勤。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一、資格條件符合且有意應徵者: (一)現職人員以線上報名為主,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線上報名作業(請至該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俾完成授權本署於徵才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另併請上傳以下資料: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任職務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無考績則免)、其他證明文件(如英語能力檢定)。 (二)非現職人員,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新格式)、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後所任職務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無考績則免)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採通信報名,於114年6月10日前寄達(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甄選森林育樂組林業技術職系技士職務】字樣及日間聯絡電話)。 二、聯絡電話(02)23515441轉404分機林先生,經查符合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接受面試,不符合用人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1名外,另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至多2名,候補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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