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科員
公告日 | 114/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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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7 ~ 114/06/0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臺中市 |
工作地點 | 派駐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辦公(約2年)。 |
工作內容 | 1. 辦理園區投、增資申請、產學輔導(含淨零碳排)等業務。 2. 辦理園區廢品下腳監燬、保稅業務及法令宣導說明會等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 本職缺為身心障礙職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最近3年考績(成)2年列甲等以上。 3. 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 |
聯絡方式 | 1. 請於114年6月3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下列證明: (1) 考試及格證書。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現職派令。 (4) 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 (5) 最近3年之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 (6) 身心障礙證明。 (7) 其他證明文件(如語言能力證書或其他相關證照)。 以上資料請合併為單一PDF檔後上傳,證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其他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者,視同未具該項資格。 2. 本分局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必要時得採視訊面試)及錄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3. 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 本職缺洽詢電話:(02)2655-0200分機8075林小姐(人事)或(04)2658-1215分機611楊科長(業務)。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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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7 ~ 114/06/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職稱
科員
職系
經建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1. 辦理園區投、增資申請、產學輔導(含淨零碳排)等業務。 2. 辦理園區廢品下腳監燬、保稅業務及法令宣導說明會等業務。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 本職缺為身心障礙職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含)以上之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最近3年考績(成)2年列甲等以上。 3. 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等各款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1. 請於114年6月3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下列證明: (1) 考試及格證書。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現職派令。 (4) 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 (5) 最近3年之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 (6) 身心障礙證明。 (7) 其他證明文件(如語言能力證書或其他相關證照)。 以上資料請合併為單一PDF檔後上傳,證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其他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者,視同未具該項資格。 2. 本分局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必要時得採視訊面試)及錄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3. 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 本職缺洽詢電話:(02)2655-0200分機8075林小姐(人事)或(04)2658-1215分機611楊科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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