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翻譯(聘用人員,日語專長,預估114年9月出缺)

公告日 114/05/28
刊登起迄日 114/05/27 ~ 114/06/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翻譯(聘用人員,日語專長,預估114年9月出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工作內容 (一)府院及外交部接見、宴請外賓或出國訪問等之傳譯。 (二)重要條約、協定、盟約、條文、公報、新聞稿等之翻譯。 (三)重要外交文件及文宣資料翻譯。 (四)其他交辦之翻譯相關業務。 月薪:約新台幣61,000元(試用期3個月)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翻譯相關研究所畢業具碩士(含)以上學位,具6年以上翻譯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無下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公務人員>事求人>履歷表空白格式下載),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中文及日文自傳(含工作簡歷及相關工作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者須於錄取後,補繳經驗證之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於本(114)年6月24日前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特語翻譯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公眾外交協調會聘用翻譯」。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複試(筆試、口試或面試)。資料審查不合格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三)本次公告進用之聘用人員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考試項目及相關配分表請詳附件。 (五)聯絡人:外交部公眾會特語翻譯科陳科長(02-23482053;[email protected])。 (六)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及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算起。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4/05/28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7 ~ 114/06/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翻譯(聘用人員,日語專長,預估114年9月出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府院及外交部接見、宴請外賓或出國訪問等之傳譯。 (二)重要條約、協定、盟約、條文、公報、新聞稿等之翻譯。 (三)重要外交文件及文宣資料翻譯。 (四)其他交辦之翻譯相關業務。 月薪:約新台幣61,000元(試用期3個月)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翻譯相關研究所畢業具碩士(含)以上學位,具6年以上翻譯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無下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公務人員>事求人>履歷表空白格式下載),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中文及日文自傳(含工作簡歷及相關工作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者須於錄取後,補繳經驗證之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於本(114)年6月24日前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特語翻譯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公眾外交協調會聘用翻譯」。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複試(筆試、口試或面試)。資料審查不合格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三)本次公告進用之聘用人員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考試項目及相關配分表請詳附件。 (五)聯絡人:外交部公眾會特語翻譯科陳科長(02-23482053;[email protected])。 (六)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及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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