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5/29
刊登起迄日 114/05/28 ~ 114/06/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地點 臺中市大肚區大東里仁德路60號 (本校總務處)
工作內容 一、僱用期限:定期契約(自僱用日起至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人員報到前1日止) 二、報酬:月薪(約僱五等280薪點,內含勞、健保自付部分) 三、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勞、健保業務。 (二)各項財產及物品管理相關事宜、登記保管及財產報表之填造。 (三)電信、水、電之管理、土地(含宿舍)之代管。 (四)協助事務、出納、文書等各組業務。 (五)公有建物廳舍之管理、設備及維護工作。 (六)協助會議及活動各項器材準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及其他依法不得進用之情事(僱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不得任用情事,撤銷僱用)。 (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熟悉辦公軟體(Word 、 Excel)操作,具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應徵文件(請以PDF檔依序排列): 1.履歷表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查閱檔案同意書(請附照片及詳填各項資料)。 2.最高學歷證書(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請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曾在學校或公務機關服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附)。 5.其他專業證照(無則免附)。 6.業務洽詢04-26992028分機750周主任;報名洽詢04-26992028分機760陳主任 (二)報名方式: 請於114年6月2日前將應徵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email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旨為「應徵幹事職代-(姓名)」,本校收件後會回信確認,收件以電子郵件顯示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書面審查後,擇優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本次甄選列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資格。 (五)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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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8 ~ 114/06/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臺中市

工作內容

一、僱用期限:定期契約(自僱用日起至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人員報到前1日止) 二、報酬:月薪(約僱五等280薪點,內含勞、健保自付部分) 三、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勞、健保業務。 (二)各項財產及物品管理相關事宜、登記保管及財產報表之填造。 (三)電信、水、電之管理、土地(含宿舍)之代管。 (四)協助事務、出納、文書等各組業務。 (五)公有建物廳舍之管理、設備及維護工作。 (六)協助會議及活動各項器材準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及其他依法不得進用之情事(僱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不得任用情事,撤銷僱用)。 (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熟悉辦公軟體(Word 、 Excel)操作,具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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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徵文件(請以PDF檔依序排列): 1.履歷表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查閱檔案同意書(請附照片及詳填各項資料)。 2.最高學歷證書(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請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曾在學校或公務機關服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附)。 5.其他專業證照(無則免附)。 6.業務洽詢04-26992028分機750周主任;報名洽詢04-26992028分機760陳主任 (二)報名方式: 請於114年6月2日前將應徵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email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旨為「應徵幹事職代-(姓名)」,本校收件後會回信確認,收件以電子郵件顯示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書面審查後,擇優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本次甄選列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資格。 (五)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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