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約僱幹事
公告日 | 11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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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5/29 ~ 114/06/0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
職稱 | 約僱幹事 |
職系 | 無 |
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本職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實習輔導處(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3號)。 |
工作內容 | 本職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協助學校辦理研習、參訪及座談會等活動事宜。 (二)協助高三轉銜會議相關事宜。 (三)協助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四)協助請購核銷相關事宜。 (五)協助學校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本職缺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報名資格:性別不拘,凡未具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錄取後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 (三) 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不得進用之情事,僱用後發現於任用前已有前述各項情事之一者,應終止契約。 (五)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六) 與本校校長及用人單位主管無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等情形。 (八) 具電腦文書處理(含Word、Excel等)及網路等應用能力,有工作熱忱、負責盡職、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且具良好溝通能力者。 二、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職缺採一年一僱,於年度考核表現良好者可續僱至115年4月13日止,本職缺為留職停薪職務代理〉。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無法勝任工作或工作表現未符合本校需求,應終止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 、報酬:月支約僱人員280薪點,每月新臺幣38,948元(含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個人自付費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 註:備取者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於正取人員未報到、未實際到職時予以遞補。 |
聯絡方式 | 本職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資料:採網路線上報名,恕不受理郵寄報名,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6月6日(星期五)24:00止,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點選【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上傳以下證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應上傳證件:所繳證件請依序掃描上傳成一個檔名文件: (一)報名表(請貼妥3個月內正面2吋照片一張,不強制檢附)。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教育部採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並請檢具下列文件: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2.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四)切結書1份。 (五)簡要自傳:內容包括: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六)代理機關(學校)半年以上之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則免附)。 (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二、甄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資格審查,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複試(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含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及退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報名表請務必註明可聯絡之電話或手機號碼,俾利甄選應試作業之聯繫)。 (二) 複試(面試):由本校依報名文件齊全者,先後編號依序進行,由工作人員帶往面試地點,應徵者上午9時00分仍未到場者,取消參加面試資格。(如遇天然災害、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市長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或本校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請依該辦法規定,透過合於規定傳播媒體播報或本校校網,甄選當日請勿到場,除甄選日期自動延至隔1工作日外,餘甄選方式不變;其他因素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甄選日程或其它變更,另行通知甄選日期。) 1.時間:預定於114年6月12日(星期四)上午8時45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繳驗身分證證件正本,應徵者上午9時00分仍未到場者,取消參加面試資格,上午9時起開始甄試。 2.面試地點:本校實習大樓2樓生涯評量室等(如有異動以當日所排定之甄選教室為準)。 3.方式及內容:每人時間約10-15分鐘,內容包含工作理念、學識經驗、服務熱忱、表達能力及問題處理等評定,總分100分。依委員評分總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應試人員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75分),得予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有電腦檢定證書者。 (2)曾參加電腦比賽得到市級或全國以上之獎牌或獎狀者。 (3)具有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證書者。 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本校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決定之。 ※如需具備個人輔助工具應試者,敬請自備。 未盡之處請詳見甄選簡章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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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9 ~ 114/06/0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職稱
約僱幹事
職系
無
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本職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協助學校辦理研習、參訪及座談會等活動事宜。 (二)協助高三轉銜會議相關事宜。 (三)協助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四)協助請購核銷相關事宜。 (五)協助學校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本職缺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報名資格:性別不拘,凡未具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錄取後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 (三) 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不得進用之情事,僱用後發現於任用前已有前述各項情事之一者,應終止契約。 (五)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六) 與本校校長及用人單位主管無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等情形。 (八) 具電腦文書處理(含Word、Excel等)及網路等應用能力,有工作熱忱、負責盡職、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且具良好溝通能力者。 二、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職缺採一年一僱,於年度考核表現良好者可續僱至115年4月13日止,本職缺為留職停薪職務代理〉。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無法勝任工作或工作表現未符合本校需求,應終止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 、報酬:月支約僱人員280薪點,每月新臺幣38,948元(含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個人自付費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新臺幣139.1元)。 註:備取者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於正取人員未報到、未實際到職時予以遞補。
聯絡方式
本職缺甄選預定面試日期114/6/12。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資料:採網路線上報名,恕不受理郵寄報名,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6月6日(星期五)24:00止,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點選【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上傳以下證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應上傳證件:所繳證件請依序掃描上傳成一個檔名文件: (一)報名表(請貼妥3個月內正面2吋照片一張,不強制檢附)。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教育部採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並請檢具下列文件: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2.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四)切結書1份。 (五)簡要自傳:內容包括: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六)代理機關(學校)半年以上之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則免附)。 (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二、甄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資格審查,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複試(面試),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含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及退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報名表請務必註明可聯絡之電話或手機號碼,俾利甄選應試作業之聯繫)。 (二) 複試(面試):由本校依報名文件齊全者,先後編號依序進行,由工作人員帶往面試地點,應徵者上午9時00分仍未到場者,取消參加面試資格。(如遇天然災害、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市長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或本校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請依該辦法規定,透過合於規定傳播媒體播報或本校校網,甄選當日請勿到場,除甄選日期自動延至隔1工作日外,餘甄選方式不變;其他因素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甄選日程或其它變更,另行通知甄選日期。) 1.時間:預定於114年6月12日(星期四)上午8時45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繳驗身分證證件正本,應徵者上午9時00分仍未到場者,取消參加面試資格,上午9時起開始甄試。 2.面試地點:本校實習大樓2樓生涯評量室等(如有異動以當日所排定之甄選教室為準)。 3.方式及內容:每人時間約10-15分鐘,內容包含工作理念、學識經驗、服務熱忱、表達能力及問題處理等評定,總分100分。依委員評分總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應試人員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75分),得予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有電腦檢定證書者。 (2)曾參加電腦比賽得到市級或全國以上之獎牌或獎狀者。 (3)具有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證書者。 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本校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決定之。 ※如需具備個人輔助工具應試者,敬請自備。 未盡之處請詳見甄選簡章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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