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長
| 公告日 | 114/05/29 |
|---|---|
| 刊登起迄日 | 114/05/29 ~ 114/06/03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 職稱 | 科長 |
| 職系 | 土木工程 |
| 職等 | 薦任第9職等 |
| 縣市 | 臺南市 |
| 工作地點 | 本局所轄園區,主要辦公地點為臺南園區(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
| 工作內容 | 一、督導辦理園區自來水配水池及管線設施、再生水高階處理池土木及機電設施、滯洪池水利構造物規劃興建維護及搶修通報。 二、督導辦理園區交通號誌工程規劃、興建維護及搶修通報。 三、督導辦理園區內外防汛、供水、供電之溝通協調與緊急應變。 四、回復民眾陳情案件及辦理園區巡迴巴士接駁服務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以上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科學園區、產業園區或工業區相關經驗10年以上及採購標案發包履約經驗(含專業證照)者優先考量。 三、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無國家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
| 聯絡方式 |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上傳資料應包含下列資料(履歷表由系統產製,毋須再次掃描上傳): (一)現職職務派令及最近一次銓審函。 (二)考試及格證書及最高學歷證書。 (三)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四)其他證照資料。 請務必再次確認上述附件是否完成上傳,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附資料亦不退件。聯絡電話:06-5051001#2902陳先生。 備註:增列候補名額2名,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不合適時,正取或候補人員亦得予從缺)。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有限制轉調情形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者,當事人自負責任。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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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5/29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29 ~ 114/06/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職稱
科長
職系
土木工程
職等
薦任第9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督導辦理園區自來水配水池及管線設施、再生水高階處理池土木及機電設施、滯洪池水利構造物規劃興建維護及搶修通報。 二、督導辦理園區交通號誌工程規劃、興建維護及搶修通報。 三、督導辦理園區內外防汛、供水、供電之溝通協調與緊急應變。 四、回復民眾陳情案件及辦理園區巡迴巴士接駁服務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以上且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科學園區、產業園區或工業區相關經驗10年以上及採購標案發包履約經驗(含專業證照)者優先考量。 三、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無國家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上傳資料應包含下列資料(履歷表由系統產製,毋須再次掃描上傳): (一)現職職務派令及最近一次銓審函。 (二)考試及格證書及最高學歷證書。 (三)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四)其他證照資料。 請務必再次確認上述附件是否完成上傳,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附資料亦不退件。聯絡電話:06-5051001#2902陳先生。 備註:增列候補名額2名,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不合適時,正取或候補人員亦得予從缺)。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有限制轉調情形者而刻意隱瞞、或資料內容有遺漏者,當事人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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